《畜牧法》中规定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履行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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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 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 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 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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