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监督机制,维护考试工作公正性、 严肃性,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监督、检查、巡考等工作。
第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国家巡视组、考区督查组和考点巡考组三级 巡视制。
国家巡视组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派出,每个考区不得少于2人。 巡视的考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考区督查组由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领导小组派出,每个考点不得少于2 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保密、纪检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考点巡考组由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点领导小组派出,每个考试地点不得少于 2人,由考点所属地市兽医、保密、纪检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巡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熟悉考试相关政策;
(三)熟悉考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巡视人员主要职责:
(一)检查考试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考试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包括考试组织领导、考试宣传发动、考 务培训等;
(三)检查试卷保密和保管情况,包括试卷保密制度、试卷保密室安全状况、 试卷保管人员值班情况、试卷(答题卡)分发回收情况等;
(四)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包括考场设置、考点环境布置、考点考场屏蔽、 考点服务、考风考纪等情况;
(五)指导做好试卷失泄密等突发事件和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视人员培训,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lindalemus.com使其熟悉和掌握考试的 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七条巡视人员在巡视考场过程中,应当佩带胸牌,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 设备。
第八条巡视人员对于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请并督促当地考 试管理机构以及考点主考予以纠正;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派出机 构报告。
第九条巡视人员对于考生、监考人员以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 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
第十条巡视人员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当如实向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巡视情况。
第十一条巡视人员在巡视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农业部2010年9月1日发布的《执业 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农医发〔201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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