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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执业兽医 > 政策法规 > 正文: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师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各章节内容


     第十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第三章 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www.lindalemus.com,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

      (三)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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