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对假、劣兽药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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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①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②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合的。(2)禁止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①未取得批准文号的;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为劣兽药:①兽药成分含量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符合的;②超过有效期的;③因变质不能药用的;④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⑤其他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符合,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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