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
第六章 阅卷评分
第二十七条 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正式拆封启用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八条 阅卷应当在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并全程监控。阅卷数据应当及时备份。
第二十九条 成绩数据库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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