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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 :销售与运输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与运输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
 
  (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三)超出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医学.全在.线.提供.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 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第三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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