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 www.lindalemus.com(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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