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以上刑法的论述中,我有一点疑问。文中第一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那我可不可以理解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也存在合法行医呢。我不明白这个合法和非法是如何界定的。
其次我来谈谈关于行医资格的事,有没有行医资格到底应该有谁说了算。我个人认为,每个人都该为自己的健康负责,而不是把责任都转
嫁的医生头上,那么医生有没有资格为患者看病,理应由患者说了算,别人造道理是没权利说三道四的。医患双方完全可以签订相关协议,比如此病看好的把握有几成,如果看好了怎样,没看好如何,只要医患双方都认可了,那就OK了,到时候按协议履行就行了,如果医生告知不保证效果,患者也执意要看,出了问题当然是患者承担,西医医院不都是这么干的吗?
所以,我觉得这条刑法应该需要修改。这条刑法把执业资格证变成了一张护身符,有这张护身符,出了问题也不用担责任,如果没有,那没出问题,你也是犯法了。真是岂有此理。
-----------同意
-----------同意!
-----------人民选举,认可的民间中医医生,为广大患者真诚服务,不能称为黑中医,不能认定非法。要引导他们走向合法。毕竟是人民认可的,试问哪一级不是人民选举的。违背民意才是非法的。
-----------也是啊.
-----------同意
-----------楼主说话很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