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稡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祐丁末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序。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一、条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祐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验复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度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诸初、复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每副初、复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后检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已经检验者。不以荫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荫赎减等自依本法。
诸有
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人者,依他物法。限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乾道六年,尚书省此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敕:“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验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依’。”
二、检复总说上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着、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子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复官不可漏露,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凡行凶器仗,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处无。竞主,审问事因了,点数干系人及邻保,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齐足,先令扎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验。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与不曾移动及吊处高下,元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更看垂下长短,项下绳带大小对痕阔狭,细看是活套头、死套头,有单挂十字系、有缠绕系,各要看详。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若是落水渰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
其余杀伤、病患诸般非理死人,扎四至了,但令扛 明净处,且未用汤水酒醋。先于检一遍,子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其血不出,亦不见痕损。更切点检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有他物。然后用温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被盖罨了,浇上酒醋,用荐席罨一时久方检。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
三、检复总说下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子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
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复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复;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及老人、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人真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凶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佥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四、疑难杂说上
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欧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弱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元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钱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水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上肉硬即是。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渰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渰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扎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子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班,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元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一失。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并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五、疑难杂说下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傍,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斫伤十余处。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俄而,居民赍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验。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即行就地检骨。先点检,见得其他并无痕迹,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孔窍中出,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
溺水身死。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焉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元是
龟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
榉树皮罨成痕损,死后如他物所伤。何以验之?但看其痕,里面须深黑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即是生前以榉树皮罨成也。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着痕损处,虚肿,即非榉皮所罨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乃死后罨之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更在审详元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临时裁之,必无疏误。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切须子细验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检验,最误人也。
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事力,须选惯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谨守分、贴司,并随马行。饮食水火,令人监之。少休,以待其来。不知是,则私请行矣。假使验得甚实,吏或受赂,其事亦变。官吏获罪犹庶几,变动事情、枉致人命,事实重焉。
应检验死人,诸处伤损并无,不是病状,难为定验者,先须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状讫,然后剃除死人发髻,恐生前彼人将刃物钉入囟门或脑中,杀害性命。
被残害死者,须检齿、舌、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有签制算害之类。
凡检验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最须见得亲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间多有打死人后,以药灌入口中,诬以自服毒药;亦有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者;亦有死后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或差互,利害不小。今须子细点检死人在身痕伤,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凭实迹,方可保明。
六、初检
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卤莽。
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检时,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招上司问难。须子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若委是经日久变动,方称尸首不任摆拨。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候毕,周围用灰印记,有若干枚,交与守尸弓手、耆正副、邻人看守。责状附案,交与复检,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复检异同。
七、复检
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不可概举。前检受弊,复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改正。果有大段违戾,不可依随,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不可据己见便变易。
复检,如尸经多日,头面胖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蛆虫咂食,委实坏烂不通措手。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复检状申。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宜冲洗子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
复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争论,未可给尸。且掘一坑,就所簟物尸安顿坑内,上以门扇盖,用土罨瘗作堆,周回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复,仍责看守状附案。
八、验尸
身上件数:正头面:有无髻子?发长、若干?顶心、囟门、发际、额、两眉、两眼、或开或闭。如闭,擘开验眼睛全与不全。鼻、两鼻孔。口、或开或闭。齿、舌、如自缢,舌有无抵齿。胲、喉、胸、两乳、妇人两奶膀。心腹、脐、小肚、玉茎、阴囊、次后,捻两肾子全与不全。妇人言产门,女子言阴门。两脚大腿、膝、两脚臁肕、两脚胫、两脚面、十指爪。
翻身:脑后、乘枕、项、两胛、背脊、腰、两臀瓣、有无杖疤。谷道、后腿、两曲 、两腿肚、两脚跟、两脚板。
左侧:左顶下、脑角、太阳穴、耳、面脸、颈、肩、膊、肘、腕、臂、手、五指爪、全与不全,或拳、或不拳。曲腋、胁肋、胯、外腿、外膝、外臁肕、脚踝。右侧,亦如之。四缝尸首须躬亲看验。顶心、囟门、两额角、两太阳、喉下、胸前、两乳、两胁肋、心腹、脑后、乘枕、阴囊、谷道,并系要害致命之处。妇人看阴门、两奶膀。
于内若一处有痕损在要害,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
众约死人年几岁,临时须子细看颜貌供写,或问血属尤真。
凡检尸,先令多烧
苍术、
皂角,方诣尸前。检毕,约三五步,令人将醋泼炭火上,行从上过,其秽气自然去矣。
多备葱、椒、盐、
白梅,防其痕损不见处,藉以拥罨。仍带一砂盆,并捶研上件物。
凡检复,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闭玉茎、产门之类,大有所误。仍子细验头发内、谷道、产门内,虑有铁钉或他物在内。
检出致命要害处,方可押两争及知见、亲属令见。切不可容令近前,恐损害体尸。
被伤处,须子细量长、阔、深、浅、小、大,定致死之由。
仵作行人受嘱,多以芮一作
茜草投醋内,涂伤损处,痕皆不见。以
甘草汁解之,则见。
人身本赤黑色,死后变动作青 色,其痕未见。有可疑处,先将水洒湿,后将
葱白拍碎令开,涂痕处,以醋蘸纸盖上,候一时久,除去,以水洗,其痕即见。
若尸上有数处青黑,将水滴放青黑处,是,痕则硬,水住不流;不是,痕处软,滴水便流去。
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见,用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见。若阴雨,以熟炭隔照,此良法也。或更隐而难见,以白梅捣烂摊在欲见处,再拥罨看。犹未全见,再以白梅取肉加葱、椒、盐、糟一处研,拍作饼子火上煨,令极热,烙损处,下先用纸衬之,即见其损。
昔有二人斗殴,俄顷,一人仆地气绝,见证分明。及验出,尸乃无痕损,检官甚挠。时方寒,忽思得计,遂令掘一坑,深二尺余,依尸长短,以柴烧热得所,置尸坑内,以衣物覆之。良久,觉尸温,出尸,以酒、醋泼纸贴,则致命痕伤遂出。
拥罨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尸首。谓尸仰卧,自头喝:顶心、囟门全,额全,两额角全,两太阳全,两眼、两眉、两耳、两腮、两肩并全,胸、心、脐、腹全,阴肾全,妇人云产门全,女人云阴门全。两髀、腰、膝、两臁肕、两脚面、十指爪并全。
左手臂、肘、腕并指甲全,左肋并胁全,左腰、胯及左腿、脚并全。右亦如之。
翻转尸:脑后、乘枕全,两耳后发际连项全,两背胛连脊全,两腰眼、两臀并谷道全,两腿、两后 、两腿肚、两脚跟、两脚心并全。
九、妇人
凡验妇人,不可羞避。
若是处女,劄四至讫,劄出光明平稳处,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用绵札。先勒死人母亲及血属并邻妇二三人同看,验是与不是处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头入阴门内,有黯血出,是;无即非。
若妇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验腹内委实有无胎孕。如有孕,心下至肚脐以手拍之,坚如铁石;无即软。
若无身孕,又无痕损,勒坐婆定验产门内,恐有他物。
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死,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推详其故,盖尸埋顿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缝开,故逐出腹内胎孕孩子。亦有
脐带之类,皆在尸脚下,产门有血水、恶物流出。
若富人家女使,先量死处四至了,便扛出大路上,检验有无痕损,令众人见,以避嫌疑。
附小儿尸并胞胎
有因争斗因而杀子谋人者,将子手足捉定,用脚跟于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验真伪。
凡定当小儿骸骨,即云:“十二三岁小儿”。若驳问:“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云:“某当初只指定十二三岁小儿,即不曾说是男是女。盖律称‘儿’,不定作‘儿’是男女也。”
堕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堕胎者,徒三年。”律云“堕”,谓打而落,谓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论》:“怀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
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发生,七月动右手,是男于母左;八月动左手,是女于母右,九月
三转身,十月满足。”
若验得未成形像,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若经日坏烂,多化为水。若所堕胎已成形像者,谓头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类,令收生婆定验月数,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责状在案。
堕胎儿在母腹内被惊后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荫软弱,生下腹外死者,其尸淡红赤,无紫黑色及胞衣白。
十、四时变动
春三月、尸经两三日,口、鼻、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微青。经十日则鼻、耳内有恶汁流出。胖匹缝切,胀臭也胀肥人如此。久患瘦劣人,半月后方有此证。
夏三月,尸经一两日,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经三日,口、鼻内汁流蛆出,遍身胖胀,口唇翻,皮肤脱烂,疱胗起。经四五日,发落。
暑月罨尸,损处浮皮多白,不损处却青黑,不见的实痕。设若避臭秽,据见在检过,往往误事。稍或疑处,浮皮须令剥去,如有伤损,底下血荫分明。更有暑月,九窍内未有蛆虫,却于太阳穴、发际内、两胁、腹内先有蛆出,必此处有损。
秋三月,尸经二三日,亦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
经四五日,口、鼻内汁流蛆出,遍身胖胀,口唇翻,疱胗起。
经六七日,发落。
冬三月,尸经四五日,身体肉色黄紧,微变。
经半月以后,先从面上、口、鼻、两胁、胸前变动。
或安在湿地、用荐席裹角埋瘗其尸,卒难变动。更详月头月尾,按春秋节气定之。
盛热,尸首经一日即皮肉变动,作青黯色,有气息。
经三四日,皮肉渐坏,尸胀,蛆出,口、鼻汁流,头发渐落。
盛寒五日,如盛热一日时,半月如盛热三四日时。
春秋气候和平,两三日可比夏一日,八九日可比夏三四日。
然人有肥、瘦、老、少,肥、少者易坏,瘦、老者难坏。
又南北气候不同,山内寒暄不常。更在临时通变审察。
十一、洗罨
宜多备糟、醋。衬尸纸惟有藤连纸、白抄纸可用。若竹纸,见盐、醋多烂,恐侵损尸体。
尸于平稳光明地上,先干检一遍。用水冲洗,次挼皂角洗涤尸垢腻,又以水冲荡洁净。
洗时下用门扇簟席衬,不惹尘土。洗了,如法用糟、醋拥罨尸首。仍以死人衣物尽盖,用煮醋淋,又以荐席罨一时久,候尸体透软,即去盖物,以水冲去糟、醋方验。不得信行人说,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
初春与冬月,宜热煮醋及炒糟令热。仲春与残秋,宜微热。夏秋之内,糟、醋微热,以天气炎热,恐伤皮肉。秋将深。则用热尸左右手肋,相去三四尺,加火熁,以气候差凉。冬雪寒凛,尸首僵冻,糟、醋虽极热,被衣重叠,拥罨亦不得尸体透软。当掘坑长阔于尸,深三尺,取炭及木柴遍铺坑内,以火烧令通红,多以醋沃之,气勃勃然,方连拥罨法物衬簟, 尸置于坑内,仍用衣被覆盖,再用热醋淋遍。坑两边相去二三尺,复以火烘。约透,去火,移尸出验。冬残春初,不必掘坑,只用火烘两边。看节候详度。湖南风俗,检死人皆于尸傍开一深坑,用火烧红。去火,入尸在坑内,泼上糟、醋,又四面有火逼。良久,扛出尸。或行凶人争痕损,或死人骨属相争,不肯认。至于有三四次扛入火坑重检者,人尸至三四次经火,肉色皆焦赤,痕损愈不分明,行吏因此为奸。未至一两月间,肉皆溃烂。及其家有论诉,差到聚检官时已是数月,止有骨殖,肉上痕损并不得而知。火炕法,独湖南如此,守官者宜知之。
十二、验未埋瘗尸
未埋尸首,或在屋内地上或床上,或屋前后露天地上,或在山岭、溪涧、草木上,并先打量顿尸所在,四至高低,所离某处若干。在溪涧之内,上去山脚或岸几许?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若屋内,系在何处及上下有无物色盖簟?讫,方可 尸出验。
先剥脱在身衣服或妇人首饰,自头上至鞋袜,逐一抄劄。或是随身行李,亦具名件。讫,且以温水洗尸一遍了验。未要便用酒醋。
剥烂衣服洗了,先看其尸有无军号,或额角、面脸上所刺大小字体计几行,或几字?是何军人?若系配隶人,所配隶何州军字?亦须计行数。如经刺环,或方或圆,或在手臂、项上,亦记几个。内是刺字或环子?曾艾灸或用药取,痕迹黯漤及成疤瘢,可取竹,削一篦子,于灸处挞之可见。辨验色目人讫,即看死人身上甚处有雕青、有灸瘢,系新旧疮疤?有无脓血?计共几个?及新旧官杖疮疤,或背或臀?并新旧荆杖子痕,或腿或脚底?甚处有旧疮
疖瘢,甚处是见患?须量见分寸及何处有黯记之类,尽行声说。如无,亦开写。打量尸首身长若干?发长若干?年颜若干?
十三、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
先验坟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土堆一个,量高及长阔,并各计若干尺寸,及尸见 殡在何人至下,亦如前量之。
次看尸头、脚所向,谓如头东脚西之类,头离某处若干?脚离某处若干?左右亦如之。对众爬开浮土,或取去 砖,看其尸用何物盛簟。谓棺木有无漆饰、席有无沿禒及蕟蕈之类。舁出开拆,取尸于光明处地上验之。
十四、验坏烂尸
若避臭秽不亲临,往往误事。
尸首变动,臭不可近,当烧苍术、皂角辟之,用
麻油涂鼻,或作纸摅子揾油塞两鼻孔,仍以生
姜小块置口内。遇检,切用猛闭口,恐秽气冲入。量扎四至讫,用水冲去蛆虫秽污,皮肉干净方可验。未须用糟、醋。频令新汲水浇尸首四面。
尸首坏烂,被打或刃伤处痕损皮肉作赤色,深重作青黑色,贴骨不坏,虫不能食。
十五、无凭检验
凡检验无凭之尸,宜说头发褪落,曲鬓、头面、遍身皮肉并皆一概青黑, 皮坏烂,及被蛆虫咂破骨殖显露去处。
如皮肉消化,宜说骸骨显露,上下皮肉并皆一概消化,只有些小消化不及筋肉与骨殖相连,今来委是无凭检复本人生前沿身上下有无伤损它故,及定夺年颜、形状、致死因依不得,兼用手揣捏得沿身上下并无骨损去处。
十六、白僵死瘁死
先铺炭火,约与死人长阔,上铺薄布,可与炭等。以水喷微湿,卧尸于上。仍以布覆盖头面、肢体讫,再用炭火铺拥令遍,再以布覆之,复用水遍洒。一时久,其尸皮肉必软起。乃揭所铺布与炭看,若皮肉软起,方可以热醋洗之。于验损处,以葱、椒、盐同白梅和糟研烂,拍作饼子,火内煨令热,先于尸上用纸搭了,次以糟饼罨之,其痕损必见。
十七、验骨
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男子骨白,妇人骨黑。妇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药,骨黑。须子细详定。
髑髅骨,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至发际,别有一直缝。妇人只六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无缝。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胸前骨三条。
心骨一片,嫩如钱大。
项与脊骨,各十二节。
自项至腰共二十四 骨,上有一大 骨。
肩井及左右饭匙骨各一片。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八条长,四条短。
妇人各十四条。
男女腰间各有一骨大如
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样:
手脚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边皆有捭骨,妇人无。两脚膝头各有 骨隐在其间,如大指大。手掌、脚板各五缝,手脚大拇指并脚第五指各二节,余十四指并三节。
尾蛆骨若猪腰子,仰在骨节下。
男子者,其缀脊处凹,两边皆有尖瓣,如棱角,周布九窍。
妇人者,其缀脊处平直,周布六窍。
大小便处,各一窍。
骸骨各用麻、草小索或细篾串讫,各以纸签标号某骨,检验时不至差误。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夫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小节之后中节,中节之后者本节,本节之后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后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连生者臂骨,辅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继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臑骨,臑骨上生者肩髃,肩髃之前者横髃骨,横髃骨之前者髀骨,髀骨之中陷者缺盆。缺盆之上者颈,颈之前者颡喉,颡喉之上者结喉,结喉之上者胲,胲两傍者曲颔,曲颔两傍者颐。颐两傍者颊车,颊车上者耳,耳上者曲鬓,曲鬓上行者顶,顶前者囟门,囟门之下者发际,发际正下者额,额下者眉,眉际之末者太阳穴,太阳穴前者目,目两傍者两小眥,两小眥上者上脸,下者下脸,正位能瞻视者目瞳子,瞳近鼻者两大訾,近两大眥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脑角,脑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横生者髋骨,髋骨两傍者 骨, 下中者腰门骨, 骨上连生者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曲 ,曲 上生者膝盖骨,膝盖骨下生者胫骨,胫骨傍生者 骨, 骨下左起高大者两足外踝,右起高大者两足右踝,胫骨前垂者两足跂骨,跂骨前者足本节,本节前者小节,小节相连者足指甲,指甲后生者足前趺,跌后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后生者踵肉。踵肉后者脚跟也。 检滴骨亲法,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的生亲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云“滴骨亲”盖谓此也。
检骨须是晴明。先以水净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却锄开地窖一穴,长五尺、阔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烧煅,以地红为度。除去火,却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泼地窖内,乘热气扛骨入穴内,以藁荐遮定,烝骨一两时,候地冷取去荐,扛出骨殖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踪有损折乃死后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处。此项须是晴明方可,阴雨则难见也。如阴雨,不得已则用煮法:以瓮一口,如锅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盐、白梅同骨煎,须着亲临监视,候千百滚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见,血皆浸骨损处,赤色、青黑色,仍子细验有无破裂。
煮骨不得见锡,用则骨多黯,若有人作弊,将药物置锅内,其骨有伤处反白不见。解法见验尸门。
若骨或经三两次洗罨,其色白与无损同,何以辨之?当将合验损处骨以油灌之,其骨大者有缝,小者有窍,候油溢出,则揩令干,向明照:损处油到即停住不行,明亮处则无损。
一法:浓磨好墨涂骨上,候干,即洗去墨。若有损处则墨必浸入,不损则墨不浸。
又法:用新绵于骨上拂拭,遇损处必牵惹线丝起。折者其色在骨断处两头。又看折处其骨芒刺向里或外,殴打折者芒刺在里;在外者非。 髑髅骨,有他故处骨青,骨折处带淤血。
子细看骨上,有青晕或紫黑晕,长是他物,圆是拳,大是头撞。小是脚尖。四缝骸骨内,一处有损折系致命所在,或非要害,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
拥罨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骸骨,调尸仰卧,自髑髅喝:顶心至囟门骨、鼻梁骨、胲、颔骨并口骨并全。两眼眶、两额角、两太阳、两耳、两腮 骨并全。两肩井、两臆骨全。胸前龟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脾骨全。右肋骨全。左胯、左腿、左臁肕并脾骨、及左脚踝骨、脚掌骨并全。右亦如之。
翻转喝:脑后、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并全。
凡验元被伤、杀死人,经日尸首坏、蛆虫咂食、只存骸骨者,元被伤痕,血粘骨上,有干黑血为证。若无伤骨损,其骨上有破损如头发露痕,又如瓦器龟裂,沉淹损路为验。
殴死者死,伤处不至骨损。则肉紧贴在骨上,用水冲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脱,肉贴处其痕损即可见。
验骨讫,自髑髅、肩井、臆骨并臂、腕、手骨,及胯骨、腰、腿骨、臁肕、膝盖并髀骨,并摽号左右。其肋骨共二十四茎、左右各十二茎。分左右,系左在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类,茎茎依资次题讫。内脊骨二十四节,亦自上题一、二、三、四,连尾蛆骨处号之。并胸前龟子骨、心坎骨亦号之,庶易于检凑。两肩、两胯、两腕皆有盖骨,寻常不系在骨之数,经打伤损方入众骨系数,不若拘收在数为良也。先用纸数重包定,次用油单纸三四重裹了,用索子交眼扎,系作三四处,封头印押讫,用桶一只盛之,上以板盖,掘坑埋瘗,作堆标记,仍用灰印。
行在有一种毒草,名曰贱草,煎作膏子售人。若以染骨,其色必变黑黯,粗可乱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处自有晕痕,如无晕而骨不损,即不可指以为痕。切须子细辨别真伪。
十九、自缢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甲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荫,如火灸班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以来。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虚则喉下勒深,实则浅。人肥则勒深,瘦则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低处自缢,身多卧于下,或侧或覆。侧卧,其痕斜起横喉下。覆卧,其痕正起在喉下,起于耳边,多不至脑后发际下。
自缢处须高八尺以上,两脚悬虚,所踏物须倍高。如悬虚处或在床、椅、火炉、船仓内,但高二三尺以来亦可自缢而死。
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
自缢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须看死人踏甚物入头在绳套内,须垂得绳套宽入头方是。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单系十字,悬空方可死;脚尖稍到地亦不死。
单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绳带自系项上后,自以手系高处。须是先看上头系处尘土,及死人踏甚处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绳头着方是。上面系绳头处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则是别人吊起。更看所系处物伸缩,须是头坠下去上头系处一尺以上方是。若是头紧抵上头,定是别人吊起。
缠绕系,是死人先将绳带缠绕项上两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是先系绳带在梁栋或树枝上,双垂下,踏高入头在内。更缠过一两遭,其痕成两路,上一路缠过耳后斜入发际,下一路平绕项。行吏畏避驳杂,必告检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缢;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处。或复检官不肯相同书填格目,血属有词,再差官复检出,为之奈何?须是据实,不可只作一条痕检。其相叠与分开处,作两截量,尽取头了,更重将所系处绳带缠过比并,阔狭并同,任从复检,可无后患。
凡因患在床仰卧,将绳带等物自缢者,则其尸两眼合,两唇皮开、露齿,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粪出,左右手内多是把自缢物色,至系紧死后只在手内,须量两□手拳相去几寸以来,喉下痕迹紫赤,周围长一尺余。结缔在喉下,前面分数较深,曾被救解则其尸肚胀,多口不咬舌,臀后无粪。
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楣梁枋桁之类,尘土衮乱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
先以杖子于所系绳索上轻轻敲,如紧直乃是。或宽慢即是移尸。大凡移尸别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
凡验自缢之尸,先要见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见本人?自用甚物?于甚处搭过?或作十字死系定,或于项下作活套,却验所着衣新旧,打量身四至东西南北至甚物?面觑甚处?背向甚处?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头悬去所吊处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脚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缢处虽低,亦看头上悬挂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对众解下,扛尸于露明处,方解脱自缢套绳,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喉下套头绳围长若干,项下交围,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阔狭、横斜、长短,然后依法检验。
凡验自缢人,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见时早晚?曾与不曾解下救应?申官时早晚?如有人识认,即问自缢人年若干?作何经纪?家内有甚人?却因何在此间自缢?若是奴仆,先问雇主讨契书辨验。仍看契上有无亲戚?年多少?更看元吊挂踪迹去处。如曾解下救应,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死?切须子细。
大凡检验,未可便作自缢致命,未辨子细。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别有枉横。且如有人睡着,被人将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检官如何见得是自缢致死?宜子细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于家中自缢,其人不晓法,避见臭秽及避检验,遂移尸出外吊挂,旧痕移动,致有两痕。旧痕紫赤有血荫,移动痕只白色无血荫,移尸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开坐生前与死后痕,盖移尸不过杖罪,若漏落不具,复检官不相照应,申作两痕,官司必反见疑,益重干连人之祸。
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尸侧在地,肉溃见骨,但验所吊头,其绳若入槽,谓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者。及验两手腕骨、头脑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齿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生勒,未死间即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如迹状可疑,莫若检作勒杀,立限捉贼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则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却极深,黑黯色,亦不起于耳后发际。
绞勒喉下死者,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纵垂下亦不直。项后结交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 着,即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要害处,气闷身死。
凡检被勒并死人,将项下勒绳索或是诸般带系,临时子细声说缠绕过遭数。多是于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垂头处。其尸合面、地卧,为被勒时争命,须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着痕。
凡被勒身死人,须看觑尸身四畔,有扎磨踪迹去处。
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缚,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验。死后系缚者无血荫,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二十一、溺死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作响,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盖其人未死,必须争命,气脉往来搐水入肠,故两手自然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内有水胀也。
若检复迟,即尸首经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若身上无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揾死。
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 胀,真是渰水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则不计水之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抛掉在水内,即口、鼻无水沫,肚内无水不胀,面色微黄,肌肉微瘦。
若因患倒落泥渠内身死者,其尸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鼻、耳、发际并有青泥污者,须脱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喷其尸,被泥水淹浸处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胀,指甲有泥。
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入深则胀,浅则不甚胀。其尸肉色带黄不白,口、眼开,两手散,头发宽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爪罅缝并无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伤损处,其痕黑色,尸有微瘦。临时看验。若检得身上有损伤处,录其痕迹。虽是投水,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
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脚落井尸首,大同小异,皆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指甲、毛发有沙泥,腹胀,侧覆卧之则口内水出,别无它故,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间矣。所谓落井,小异者:推入与自落井则手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则眼合、手握、身间无物。
大凡有故入井,须脚直下。若头在下,恐被人赶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失脚,须看失脚处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阔,则无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浅狭,亦与投井、落井无异。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渰杀人,验之果无它故,只作落水身死,则自投、推入在其间矣。若身有绳索及微有痕损可疑,则宜检作被人谋害置水身死,不过立限捉贼,切勿恤一捕限而贻罔测之忧。
诸溺河池,行运者谓之河,不行运者谓之池。检验之时先问元申人:早晚见尸在水内?见时便只在今处或自漂流而来?若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称见其人落水,即问当时曾与不曾救应?若曾救应,其人未出水时已死或救应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经几时申官?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间,难以打量四至,只看尸所浮在何处。如未浮,打捞方出,声说在何处打捞见尸。池塘或坎阱有水处可以致命者,须量见浅深丈尺,坎阱则量四至。江河、陂潭,尸起浮或见处地岸并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处?
诸溺井之人,检验之时亦先问元申人:如何知得井内有人?初见有人时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与救应?其尸未浮,如何知得井内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早晚不见?却如何知在井内?凡井内有人,其井面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处?若溺尸在底则不必量,但约深若干丈尺,方摝尸出。
尸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若出,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尺寸,亦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检溺死之尸,水浸多日,尸首胖胀,难以显见致死之因,宜申说头发脱落、头目胖胀、唇口番张,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血,并皆一概青黑褪皮。验是本人在井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日数致有此,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损它故,又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首委是某处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无凭检验,即不用申说致命因依。
初春雪寒,经数日方浮,与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伤,今次又的然见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定作被打复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与人交争,验尸时面目、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似生前痕,此须看井内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初入井时,气尚未绝,其痕依旧带血,若验作生前刃伤,岂不利害?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痕伤。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刃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溺污内衣。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
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傍、脐腹间、大小便二处,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手足折损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荫方是生前打损。
诸用他物及头、额、拳手、脚足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肿,次重者紫赤微肿,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损者,其色微青。
凡他物打着,其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拳手打着即方圆。如脚足踢,比如拳寸分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作掌、足、他物,当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分寸。凡打着两日身死,分寸稍大,毒气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若是打着当下身死,则分寸深重,毒气紫黑,即时向里,可以当下身死。
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虽着无破处,其痕方圆,虽破亦不至深。其被他物及手足伤,皮虽伤而血不出者,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则多先在实处,其被伤人或经一两时辰,或一两日、或三五日以至七八日、十余日身死。又有用坚硬他物行打便至身死者,更看痕迹轻重。若是先驱捽被伤人头髻,然后散拳踢打,则多在虚怯要害处,或一拳一脚便致命。若因脚踢着要害处致命,切要子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防日后问难。
凡他物伤,若在头脑者,其皮不破,即须骨肉损也。若在其他虚处。即临时看验。若是尸首左边损,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顺故也。若是右边损,即损处在近后,若在右前即非也。若在后,即又虑凶身自后行他物致打。贵在审之无失。
看其痕大小,量见分寸,又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一重害处,定作虚怯要害致命身死。
打伤处,皮膜相离,以手按之即响。以热醋罨,罨则有痕。
凡被打伤杀死人,须定最是要害处致命身死。若打折脚手,限内或限外死时,要详打伤分寸,阔狭,后定是将养不较致命身死。面颜、岁数临时声说。凡验他物及拳、踢痕,细认斜长、方圆。皮有微损,未洗尸前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烂涂,后以醋、糟,候一时除,以水洗,痕即出。
若将榉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成一片而无虚肿,捺不坚硬。
又有假作打死,将青竹篦火烧烙之,却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更不坚硬。
二十三、自刑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髻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若用磁器,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着气喉即死。若将刃物自斡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要害处,但伤着膜,分数虽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两三处未得致死。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难死,盖喉骨坚也。在喉骨下易死,盖喉骨下虚而易断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盖下刃大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气系并断。如伤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后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之状。此亦难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其皮头皆齐,必用药物封扎。虽是刃物自伤,必不能当下身死,必是将养不较致死。其痕肉皮头卷向里。如死后伤者,即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齿内有风着于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破处疮口一道,周回骨折,必有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齿迹及有皮血不齐去处。
验自刑人,即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时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来识认,即问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有无亲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并须子细看验痕迹去处。
更须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死后即无血行。
二十四、杀伤
凡被人杀伤死者,其尸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伤损。或有来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无伤,其疮必重。若行凶人用刃物斫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斫断头发,如用刃剪者。若头顶骨折,即是尖物刺着,须用手捏着其骨损与不损。
若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无起手收手轻重。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簳,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斡着要害处,疮口多不齐整,其痕方、圆不等。
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须看元着衣衫有无破伤处,隐对痕、血点可验。又如刀剔伤肠肚出者,其被伤处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且一刀所伤。如何却有三两痕?盖凡人肠脏盘在左右胁下,是以撩划着三两痕。
凡检刀、枪刃斫剔,须开说尸在甚处向当?着甚衣服,上有无皿迹,伤处长、阔、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肠肚出、膋膜出作致命处?仍检刃伤衣服穿孔。如被竹枪、尖物剔伤致命,便说尖硬物剔伤致死。
凡验杀伤,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后痕伤。如生前被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
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痕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损透膜即死。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此条仍责取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处皮肉骨露。
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如是尖刃物,方说被刺要害。若是齐头刃物即不说“刺”字。如被伤着肚上、两肋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有血污,验是要害被伤割处致命身死。若是伤着心前肋上,只说斜深透内,有血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如伤着喉下,说深至项,锁骨损,兼周回所割得有方圆不齐去处,食系、气系并断,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如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行凶人刃物大,方说骨损。若脑浆出时有血污,亦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斫或刺着沿身,不拘那里,若经隔数日后身死,便说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元申人曾与不曾收捉得行凶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物?曾与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着纸画样。如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甚处?亦令元申人画刃物样,画讫,令元申人于样下书押字。更问元申人,其行凶人与被伤人是与不是亲戚?有无冤仇?
二十五、尸首异处
凡验尸首异处,勒家属先辨认尸首,务要子细。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讫,次量首级离尸远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各量别计,仍各写相去尸远近。却随其所解肢体与尸相凑,提捧首与项相凑,围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项下皮肉卷凸,两肩井耸 ,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两肩井不耸 ,系死后斫落。
二十六、火死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揞浆蟽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刃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
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入烧死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下。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元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验。或检得头发焦拳,头面连身一概焦黑,宜申说: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故,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委是火烧身死。如火烧深重,实无可凭,即不要说口、鼻内灰烬。
二十七、汤泼死
凡被热汤泼伤者,其尸皮肉皆拆,皮脱白色,着肉者亦白,肉多烂赤。
如在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因斗打或头撞、脚踏、手推在汤火内,多是两后 与臀、腿上,或有打损处,其疱不甚起,与其他所烫不同。
二十八、服毒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
甚者遍身黑肿,面作青黑色,唇卷发疱,舌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唇亦烂肿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疱,身或青班,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不堪洗。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胀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饱后服毒,惟唇、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脏虚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指甲并不青者,却须参以他证。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多日皮肉尚有,亦作黑色。若经久,皮肉腐烂见骨,其骨黪黑色。
死后将毒药在口内假作中毒,皮肉与骨只作黄白色。
凡服毒死,或时即发作,或当日早晚,若其药慢,即有一日或二日发。或有翻吐,或吐不绝,仍须于衣服上寻余药,及死尸坐处寻药物器皿之类。
中虫毒,遍身上下、头面、胸心并深青黑色,肚胀,或口内
吐血,或粪门内泻血。
鼠
莽草毒,江南有之。亦类中虫,加之
唇裂,齿龈青黑色。此毒经一宿一日,方见九窍有血出。
食果实、金石药毒者,其尸上下或有一二处赤肿,有类拳手伤痕;或成大片青黑色,爪甲黑,身体肉缝微有血;或腹胀,或泻血。酒毒,腹胀或吐、泻血。
砒霜、野葛毒,得一伏时,遍身发小疱,作青黑色,眼睛耸出,舌上生小刺疱绽出,口唇破裂,两
耳胀大,腹肚膨胀,粪门胀绽,十指甲青黑。
金蚕蛊毒,死尸瘦劣,遍身黄白色,眼睛塌,口齿露出,上下唇缩,腹肚塌。将银钗验,作黄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一云如是:只身体胀,皮肉似汤火疱起,渐次为脓,舌头、唇、鼻皆破裂,乃是中金蚕蛊毒之状。手脚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内多出血,皮肉多裂,舌与粪门皆露出,乃是中药毒、菌蕈毒之状。
如因吐泻瘦弱,皮肤微黑不破裂,口内无血与粪门不出,乃是饮酒相反之状。
若验服毒,用银钗,皂角水揩洗过,探入死人喉内,以纸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无,其色鲜白。
如服毒中毒死人,生前吃物压下入肠脏内,试验无证,即自谷道内试,其色即见。
凡检验毒死尸,间有服毒已久、蕴积在内试验不出者,须先以银或铜钗探入死人喉讫,却用热糟醋自下盦洗,渐渐向上,须令气透,其毒气熏蒸,黑色始现。如便将热糟、醋自上而下,则其毒气逼热气向下,不复可见。或就粪门上试探,则用糟、醋当反是。
又一法,用大米或占米三升炊饭;用净
糯米一升淘洗了,用布袱盛就所炊饭上炊 。取
鸡子一个,鸭子亦可。打破取白,拌糯米饭令匀,依前袱起,着在前大米占米饭上。以手三指,紧握糯米饭,如鸭子大,毋令冷,急开尸口齿外放着,及用小纸三五张搭遮尸口、耳、鼻、臀、阴门之处,仍用新绵絮三五条,酽醋三五升,用猛火煎数沸,将棉絮放醋锅内煮半时取出,仍用糟盘罨尸,却将棉絮盖覆。若是死人生前被毒,其尸即肿胀,口内黑臭恶汁喷来棉絮上,不可近。后除去棉絮,糯米饭被臭恶之汁亦黑色而臭,此是受毒药之状。如无,则非也。试验糯米饭封起申官府之时,分明开说。此检验诀,曾经大理寺看定。
广南人小有争怒赖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断肠草,形如
阿魏,叶长尖,条蔓生,服三叶以上即死。干者或收藏经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将大粪汁灌之可解。其草近人则叶动。将嫩叶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窍溃血,其法急取抱卵不生鸡儿研细,和麻油开口灌之,乃尽吐出恶物而苏。如少迟,无可救者。
二十九、病死
凡因病死者,形体羸瘦,肉色痿黄,口、眼多合,腹肚低陷,两眼通黄,两拳微握,发髻解脱,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余无他故,即是因病死。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体瘦劣,肉色痿黄,口、眼合,两手微握,口齿焦黄,唇不着齿。
邪魔中风卒死,尸多肥,肉色微黄,口、眼合,头髻紧,口内有涎沫,遍身无他故。
卒死,肌肉不陷,口、鼻内有涎沫,面色紫赤。盖其人未死时涎壅于上,气不宣通,故面色及口、鼻如此。
卒中死,眼开、睛白,口齿开,牙关紧,间有口眼涡斜并口两角、鼻内涎沫流出,手脚拳曲。
中暗风,尸必肥,肉色滉白色,口、眼皆闭,涎唾流溢;卒死于邪崇,其尸不在于肥瘦,两手皆握,手、足爪甲多青;或暗风如发惊搐死者,口、眼多?斜,手、足必拳缩,臂、腿、手、足细小,涎沫亦流。已上三项大略相似,更须检时子细分别。
伤寒死,遍身紫赤色,口、眼开,有紫汗流,唇亦微绽,手不握拳。
时气死者,眼开、口开,遍身黄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
中暑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与粪门俱不出,面黄白色。
冻死者,面色痿黄,口内有涎沫,牙齿硬,身直,两手紧抱胸前,兼衣服单薄。检时用酒、醋洗,得少热气则两腮红,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粘,此则冻死证。
饥饿死者,浑身黑瘦硬直,眼闭、口开,牙关紧禁,手、脚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迟,经隔两三日,肚上,脐下,两胁肋、骨缝有微青色,此是病人死后经日变动,腹内秽污发作攻注皮肤,致有此色。不是生前有他故,切宜子细。
凡验病死之人,才至检所,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来自何处?几时到来?几时得病?曾与不曾申官取责口词?有无人识认?如收得口词,即须问元患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几日方申官取问口词?既得口词之后几日身死?如无口词,则问如何取口词不得?若是奴婢,则须先讨契书看,问有无亲戚?患是何病?曾请是何医人?吃甚药?曾与不曾申官取口词?如无,则问不责口词因依?然后对众证定。如别无它故,只取众定验状,称说遍身黄色,骨瘦,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仍取医人定验疾色状一纸。如委的众证因病身死分明,元初虽不曾取责口词,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须牒请复验。
三十、针灸死
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亦可科医“不应为”罪。
三十一、扎口词
凡抄扎口词,恐非正身,或以它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可辨认。合于所判状内云:“日后或死亡,申官从条检验。”庶使豪强之家,预知所警。
卷之五
三十二、验罪囚
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即时入发 铺。
三十三、受杖死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无血荫痕。
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
背上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日浅时,宜说兼疮周回,有毒气攻注、青赤 皮紧硬去处。如日数多时,宜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又有讯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尤须细验。
三十四、跌死
凡从树及屋临高跌死者,看枝柯挂掰所在并屋高低、失脚处踪迹,或土痕高下及要害处,须有抵隐或物擦磕痕瘢。若内损致命痕者,口、眼、耳、鼻内定有血出。若伤重分明,更当子细验之,仍量扑落处高低丈尺。
三十五、塌压死
凡被塌压死者,两腿 出、舌亦出,两手微握,遍身死血淤紫黯色。或鼻有血,或清水出,伤处有血荫、赤肿,皮破处四畔赤肿。或骨并筋皮断折。须压着要害致命,如不压着要害不致死。死后压即无此状。
凡检舍屋及墙倒石头脱落压着身死人,其尸沿身虚怯要害去处若有痕损,须说长阔分寸,作坚硬物压痕。仍看骨损与不损。若树木压死,要见得所倒树木斜伤着痕损分寸。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凡被人以衣服或湿纸搭口、鼻死,则腹干胀。
若被人以外物压塞口鼻,出气不得后命绝死者,眼开睛突,口、鼻内流出清血水,满面血荫赤黑色,粪门突出及便溺污坏衣服。
三十七、硬物瘾痁死
凡被外物瘾痁死者,肋后有瘾痁着紫赤肿,方圆三寸四寸以来,皮不破,用手揣捏得筋骨伤损,此最为虚怯要害致命去处。
三十八、牛马踏死
凡被马踏死者,尸色微黄,两手散,头发不慢,口、鼻中多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处便死,骨折、肠脏出。若只筑倒或踏不着要害处,即有皮破、瘾赤黑痕,不致死。
驴足痕小。
牛角触着,若皮不破,伤亦赤肿。触着处多在心头、胸前,或在小腹、胁肋亦不可拘。
三十九、车轮拶死
凡被车轮拶死者,其尸肉色微黄,口、眼开,两手微握,头髻紧。
凡车轮头拶着处,多在心头、胸前并两胁肋要害处便死。不是要害不致死。
四十、雷震死
凡被雷震死者,其尸肉色焦黄,浑身软黑,两手拳散、口开、眼脱,耳后、发际焦黄,头髻披散,烧着处皮肉紧硬而挛缩,身上衣服被天火烧烂。或不火烧。伤损痕迹多在脑上及脑后,脑缝多开,鬓发如焰火烧着。从上至下,时有手掌大片浮皮,紫赤,肉不损,胸、项、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四十一、虎咬死
凡被虎咬死者,尸肉色黄,口、眼多开,两手拳握,发髻散乱,粪出,伤处多不齐整,有舌舐齿咬痕迹。
虎咬人多咬头项上,身上有爪痕掰损痕,伤处成窟或见骨,心头、胸前、臂、腿上有伤处,地上有虎迹。勒画匠画出虎迹,并勒村甲及伤人处邻人供责为证。一云:虎咬人月初咬头项,月中咬腹背,月尽咬两脚。
猫儿咬鼠亦然。
四十二、蛇虫伤死
凡被蛇虫伤致死者,其被伤处微有啮损黑痕,四畔青肿,有青黄水流,毒气灌注四肢,身体光肿、面黑。如检此状,即须定作毒气灌着甚处致死。
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凡验酒食醉饱致死者,先集会首等,对众勒仵作行人用醋汤洗检。在身如无痕损,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胀而响者,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饱过度,腹胀心肺致死。仍取本家亲的骨肉供状,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致醉,及取会首等状,今来吃酒多少数目,以验致死因依。
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凡人吃酒食至饱,被筑踏内损亦可致死。其状甚难明。其尸外别无他故,唯口、鼻、粪门有饮食并粪带血流出,遇此形状,须子细体究曾与人交争,因而筑踏?见人照证分明,方可定死状。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凡男子作过太多,精气耗尽、脱死于妇人身上者,真伪不可不察。真则阳不衰,伪者则痿。
四十六、遗路死
或是被打死者扛在路傍,耆正只申官作遗路死尸,须是子细。如有痕迹,合申官多方体访。
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曲 、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
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
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回有虫鼠啮痕踪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四十九、发冢
验是甚向坟、围长阔多少?被贼人开锄,坟上狼藉,锹锄开深尺寸?见板或开棺见尸?勒所报人具出死人元装着衣服物色,有甚不见被贼人偷去?
五十、验邻县尸
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处,经久损坏,无皮肉,本县已作病死检了,却牒邻县复,盖为他前检不明,于心未安,相攀复检。有如此类,莫若据直申:其尸见有白骨一副,手、足、头全,并无皮肉、肠胃,验是死经多日,即不见得因何致死,所有尸骨未敢给付埋殡,申所属施行。不可被公人给作“无凭检验”。
凡被牒往他县复检者,先具承牒时辰,起离前去事状,申所属官司。值夜止宿。及到地头,次弟取责于连人罪状,致死今经几日方行检验?如经停日久,委的皮肉坏烂不任看验者,即具仵作行人等众状,称尸首头、项、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脐、小腹、手脚等并遍身上下,尸胀臭烂,蛆虫往来咂食,不任检验。如稍可验,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虫,子细依理检验。
五十一、辟秽方
三神汤能辟死气
苍术二两。米泔浸两宿,焙干
白术半两甘草半两。炙右为细末,每服二钱,入盐少许,点服。
辟秽丹能辟秽气
麝香少许
细辛半两
甘松一两
川芎二两
右为细末,蜜圆如弹子大,久窨为妙,每用一圆烧之。
苏合香圆每一圆含化,尤能辟恶。
五十二、救死方
若缢,从早至夜虽冷亦可救;从夜至早稍难。若心下温,一日以上犹可救,不得截绳,但款款抱解放卧,令一人踏其两肩,以手拔其发常令紧;一人微微捻整喉咙,依先以手擦胸上散动之;一人磨搦臂、足屈伸之,若已僵,但渐渐强屈之;又按其腹。如此一饭久即气从口出,复呼吸、眼开。勿苦劳动。又以少
官桂汤及粥饮与之,令润咽喉。更令二人以笔管吹其耳内。若依此救,无有不活者。
又法:紧用手罨其口,勿令通气,两时许气急即活。
又用皂角、细辛等分为末,如大豆许吹两鼻孔。
水溺一宿者尚可救,捣皂角以棉裹纳下部内,须臾出水即活。
又屈死人两足着人肩上,以死人背贴生人背担走,吐出水即活。
又先打壁泥一堵置地上,却以死者仰卧其上,更以壁土覆之,止露口、眼,自然水气翕入泥间,其人遂苏。洪丞相在番阳,有溺水者身僵气绝,用此法救即苏。
又炒热沙覆死人面,上下着沙,只留出口、耳、鼻,沙冷湿又换,数易即苏。又醋半盏灌鼻中,
又绵裹
石灰纳下部中,水出即活。又倒悬,以好酒灌鼻中及下部。又倒悬,解去衣,去脐中垢,令两人以笔管吹其耳。
又急解死人衣服,于脐上灸百壮。
暍死于行路上,旋以刀器掘开一穴,入水捣之,却取烂浆以灌死者即活。中暍不省人事者,与冷水吃即死,但且急取灶间微热灰壅之,复以以稍热汤蘸手巾熨腹胁间,良久苏醒,不宜便与冷物吃。
冻死,四肢直、口噤、有微气者,用大锅炒灰,令暖袋盛,熨心上,冷即换之,候目开,以温酒及清粥稍稍与之。若不先温其心便以火炙,即冷气与火争,必死。
又用毡或藁荐卷之,以索系,令二人相对踏令兖转、往来如衦古旱切,摩展衣也。毡法,候四肢温即止。
魇死,不得用灯火照,不得近前急唤,多杀人。但痛咬其足根及足拇指畔及唾其面必活。
魇不省者,移动些小卧处,徐徐吃之即省。夜间魇者,元有灯即存,元无灯切不可用灯照。又用笔管吹两耳,及取病人头发二七茎捻作绳,刺入鼻中。又盐汤灌之。
又研
韭汁半盏灌鼻中,冬用根亦得。
又灸两足大拇指聚毛中
三七壮,聚毛,乃脚指向上生茅处。又皂角末如大豆许吹两鼻内,得嚏则气通,三四日者尚可救。
中恶客忤卒死。凡卒死,或先病,及睡卧间忽然而绝,皆是中恶也。用韭黄心于男左女右鼻内,刺入六七寸,令目间血出即活。视上唇内沿,有如
粟米粒,以针挑破。
又用皂角或生
半夏末,如大豆许吹入两鼻。又用羊屎烧烟薰鼻中。又绵浸好酒半盏,手按令汁入鼻中,及提其两手,勿令惊,须臾即活。
又灸脐中百壮,鼻中吹皂角末,或研韭汁灌耳中。
又用生
菖蒲,研取汁一盏灌之。
杀伤,凡杀伤不透膜者,
乳香、
没药各一,皂角子大,研烂,以小便半盏、好酒半盏同煎,通口服。然后用
花蕊石散或
乌贼鱼骨,或
龙骨为末,傅疮口上,立止。
推官宋瑑定验两处杀伤,气偶未绝,亟令保甲各取葱白热锅炒熟,遍傅伤处,继而呻吟,再易葱而伤者无痛矣。曾以语乐平知县鲍旂,及再会,鲍曰:“葱白甚妙。乐平人好斗多伤,每有杀伤公事,未暇诘问,先将葱白傅伤损处,活人甚多,大辟为之减少。”出张声道《经验方》。
胎动不安,凡妇人因争斗胎不安,腹内气刺、痛胀、上喘者:
川芎一两半
当归半两
右为细末,每服二钱。酒一大盏煎六分,炒
生姜少许在内尤佳。又用苎
麻根一大把净洗,入生姜三五片、水一大盏煎至八分,调粥饭与服。
惊怖死者,以温酒一两杯,灌之即活。
五绝及堕、打、卒死等,但须心头温暖,虽经日亦可救。先将“死人”盘屈在地上,如僧打坐状,令一人将“死人”头发控放低,用生半夏末以竹筒或纸简、笔管吹在鼻内。如活,却以生姜自然汁灌之,可解半夏毒。五绝者,产、“魅”、缢、压、溺。治法:单方,半夏一味。
卒暴、堕颠 、筑倒及鬼魇死,若肉未冷,急以酒调苏合香圆灌入口,若下喉去可活。
五十三、验状说
凡验状,须开具死人尸首元在甚处?如何顿放?彼处四至?有何衣服在彼?逐一各检劄名件。其尸首有无雕青、灸瘢?旧有何缺折肢体及伛偻、拳跛、秃头、青紫、黑色、红志、肉瘤、蹄踵诸般疾状,皆要一一于验状声载,以备证验诈伪,根寻本原推勘。及有不得姓名人尸首,后有骨肉陈理者,便要验状证辨观之。今之验状若是简略,具述不全,致妨久远照用。况验尸首,本缘非理、狱囚、军人、无主死人,则委官定验,兼官司信凭检验状推勘,何可疏略?又况验尸失当,致罪非轻,当是任者切宜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