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生命垂危的产妇,医生决定进行抢救,但患者丈夫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曾在北京某医院发生的一幕,最近又在(浙江)德清县人民医院上演:患者家属先后两次拒绝在手术告知书、病危通知书上签字。
不过,这一次,医院并没有就此放弃抢救生命。医院做出决定,由两名主治医生联合签字进行手术,产妇顺利产下一名男婴,母子平安。
日前,记者前往德清人民医院、德清县卫生局以及浙医一院,就此事进行了调查。
“怎么就病危了呢?”
1月11日下午3时,德清县武康镇三桥村农民胡水平的27岁妻子周发芝在县人民医院接受剖腹产,两小时后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出血的症状。医院了解到,周发芝此前已有
流产经历,子宫受到过创伤,因此决定“必须进行切除手术,否则,极易导致死亡。”
妇产科主任胡明、主治医生况勋红先后向患者丈夫胡水平说明患者病情的危急,需要他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胡水平说:“我老婆走进来时蛮好的,怎么会病危了呢?”一直不肯签字。一直等到晚上7时,周发芝依然流血不止。
按规定,没有患者家属签字,医生一般不能进行手术。眼看周发芝流出的血比输入体内的血还多,尽管家属不签字,但副院长俞计明仍决定立即请来湖州市妇保医院的妇产科专家,并向县卫生局作了汇报,得到了“抢救病人、尽我们职责”的明确指示。
“家属不签名,主治医生签!”
11日晚7时,内科、外科、血液科、妇产科的主任医生以及湖州市妇保医院的张副院长等纷纷到位。可是,胡水平仍不肯签字。
针对这种情况,常务副院长、抢救小组组长徐同珊决定:“生命高过一切,家属不签字,主治医生联合签!”这时,卫生局副局长王法弟也赶到现场,他对医生们说:“全力抢救,我做你们的后盾!”
晚8时,妇产科主治医生王桢、况勋红在手术告知书上郑重地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对周发芝进行手术。患者子宫被切除后,腹腔仍流血不止,因此,医院又发出病危通知书,但胡水平仍不肯签字,最后,还是由主治医生联合签字,继续手术。
周发芝的腹腔流血不止,需要用纤维蛋白原进行止血,而这种药非常稀少,只有浙医一院才有。已是深夜,县卫生局副局长王法弟四处托人,把浙医一院药剂科相关负责人从床上叫醒,直接从浙医一院药房取药,1小时后,4瓶纤维蛋白原被送到德清县人民医院。
接着,周发芝的血小板也出现异常。徐同珊马上与湖州方面沟通,在高速公路出口处“拦截”下由杭州市血站发往湖州的10个单位血小板。后来,发现还需要更多的血小板,不得已,再向湖州方面争取了10个单位的血小板。此时,已是凌晨2时,周发芝的血压终于开始稳定。
1月12日早上,副院长俞计明与6位医生一同护送周发芝转往浙医一院。目前,患者正在浙医一院康复中。
“生命高于一切”
主治医生代替家属签字行为,以及他们在没得到家属同意而请专家动手术救人,是不是存在“违规”,这在卫生系统和社会上引起了争论。
有的医生认为,即使是用手术抢救生命,也应征得患者家属签名同意,否则就有“违规”的嫌疑。但更多的医生不同意这种看法,抢救小组组长徐同珊认为:医生尊重生命应当高于一切!挽救了一条生命,我们认为是值得的。
对于医生们的救人行为,县卫生局局长王晓春认为,县人民医院两名主治医生在常务副院长、抢救小组组长徐同珊的指示下所作出的职务行为,其实与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并无矛盾,而且手术前他们已请示县卫生局,在场的副院长也得到了医院法人代表的许可。
王法弟认为,那怕只有一丝活着的希望,作为医生对待生命,只能负起责任,不能回避。更何况,我们所有的法律和条例,都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基础之上的,因此,德清医生敢于签字对生命负责,尽管行为有点非常,但希望能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
来源: 浙江日报
-----------假如病人家属起诉到法院,医生是否要负责任?上级的批示对法律是否有效?
-----------2007年11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因某孕妇家属不签字、医生不敢进行手术而导致该孕妇死亡的事件,曾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此次全国政协会议期间,部分政协委员建议,通过法律赋予医生在危急情况下的治疗决定权,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全国政协委员、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宣武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凌锋说,对于孕妇死亡事件,不能简单地责怪医生见死不救。她强调,救死扶伤也需要权利,这一权利需要法律来明确,否则医生就得不到保护。
凌锋委员认为,为治疗选择权排序,应该是患者第一,即患者有决定自己生命的权利。其次是医生,当患者由于伤病等原因,无法表达意志的时候,医生的选择权应该高于患者亲属,因为医生拥有专业知识,知道如何做对患者最有利。因此,对危重患者,法律应该赋予医生救治的决定权。同时,要制定严格的程序,约束医生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保证医生正当行使该权利,不损害患者的利益。
全国政协委员、福州市第二医院副院长林绍彬委员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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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行修改,授予医生在危急情况下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的权利,同时应规定,只要医生采取的治疗措施符合医学常规,如果出现并发症导致不良后果,应该免于追究医生的法律责任。他还建议国家设立危急重症抢救基金,为身份不明或身无分文的危重患者提供救治。
记者:张建国
来源: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