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开云app安装不了怎么办
药师
护士
卫生资格
高级职称
住院医师
畜牧兽医
医学考研
医学论文
医学会议
开云app安装
网校
论坛
招聘
最新更新
网站地图
中医理论中医临床诊治中医药术语标准中国方剂数据库中医疾病数据库OCT说明书不良反应中草药图谱药物数据药学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中医理论 > 民间中医 > 正文:河南疫苗"规范风波"调查:合法资质遭遇文件限制?
    

正本清源:河南疫苗"规范风波"调查:合法资质遭遇文件限制?

作者:王卓铭 张 旭

今年3月20日,胡耀新像往常一样前往平顶山下属市县疾控中心和接种点送货,但却被对方告知,送去的大连汉信公司所生产的狂犬疫苗只能按照省疾控中心的中标价130元/人份接受,之前执行的150元/人份的价格已经作废。

胡是平顶山普生药业疫苗部经理。据记者了解,普生药业成立于2002年8月,是平顶山市唯一一家批发零售一体的大型股份制医药商业企业,也是河南省首家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GSP认证的企业。疫苗批零和配送是其主要业务之一。

“太突然了。”胡耀新说,“130元/人份几乎是普生药业的采购价格,以此价格卖给他们我们肯定亏本。”然而不卖的话,货已送来,胡耀新陷入两难。

普生药业的遭遇并非孤例。在河南信阳,一家医药企业在向接种点送货时,直接吃了“闭门羹”。接种点的解释是“外购疫苗不能入账”。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碰壁,一纸公告开始被浮出水面。原来,在今年3月3日,河南省疾控中心网站发布了《河南疾控中心2010年度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结果公告》。该公告要求,各级疾控中心须逐级向上级疾控机构采购第二类疫苗,或从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所谓的第二类疫苗,是基于第一类疫苗来定义的。第一类疫苗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公告还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8]756号)的要求,严格规范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的加价,遵守销售价格流通环节的差率控制,切实降低疫苗价格。

“如果执行上述文件,河南疫苗经营企业将所剩无几。”胡耀新说,河南省目前疫苗经营企业仅剩6-7家。

据介绍,事发后,平顶山普生药业两次到省疾控中心交涉,要求取消对商业公司的加价限制,但遭到具体文件制定人省疾控中心免疫预防规划研究所所长郭万申的拒绝。

纷争随之而来。

纷乱复杂的公告:谁的利润?

记者从河南省疾控中心网站发布的“公告”中,并没有查阅到具体的中标价格。但其中一条称,“各品种疫苗的中标价格通知各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辖区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加价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者应及时向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查处。”

省疾控中心表示,出台上述公告的目的是:“为确保我省二类疫苗安全有效,切实降低疫苗价格,最大程度减轻群众预防接种的费用负担。”

但记者在采访中则了解到,在“不允许疫苗经营企业超过中标价供货”的同时,河南省省、市、县三级疾控中心却在实际采购价基础上分别加价6%、10%和15%。据了解,这一浮动标准来源于河南省发改委价管[2008]756号文规定。

郭万申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表示,“我们发改委的文件就是要减少经营环节,(制止)二道贩子、三道贩子反复倒货。”

郭万申所说的发改委文件,正是上述提及的河南省发改委2008年6月份发布的《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8]756号)。

756号文件要求:一,通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供应的第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省疾控中心按不超过6%的加价率供应下级;市疾控中心按不超过10%的加价率供应下级;县(区)疾控中心按不超过15%的加价率供应接种单位;接种单位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向适宜接种人群接种。

二,基层疾控机构从疫苗生产企业和符合准入条件的疫苗批发企业购入的第二类疫苗,实行综合加价率规定,即从出厂环节到接种单位购进环节,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25%。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向适宜接种人群接种。

记者了解到,省发改委出台该文件,目的是要规范疫苗经营,统一二类疫苗价格。根据该文件,河南省疾控中心从此开始集中招标采购二类疫苗。

据了解,当时全国各地药品采购都在走挂网集中招标采购,省疾控中心为了“统一河南省的疫苗价格”,也就借用药品集中招标的模式,在全省进行二类疫苗招标采购。

有消息说,河南省发改委下发“756号文”是省疾控中心“做工作”的结果,但这未得到双方的证实。

省发改委“756号文”规定了疾控系统和商业公司流通环节的加价率,这一定程度上统一了二类苗的价格,但是由于疾控系统有31%的加价率,商业公司环节只有25%的加价率,结果两条线下来,造成两个价格,到接种者手里,疾控系统供应的疫苗价格比商业公司环节高出6%,并没有达到上述公告“最大程度减轻群众预防接种的费用负担”的目的。

而且有了上述文件“后盾”,部分地方甚至直接拒绝了疫苗流通企业的供货。

5月18日,本报从信阳市相关方面获得一份信阳市某区疾控中心5月7日下发的“通知”,这份落款“卫生局计财股”文件明确要求:“根据领导安排,各报账单位今后一律在区疾控中心进购疫苗,否则不得入账。”

这份文件在该区的接种医院、乡镇医院都能看到。但是令人奇怪的是,这份通知既不盖章也不说明是哪个区下发的。

而且该通知强调:“之前在外所购疫苗一次性清理后附供应商资质证明、许可证,一次性报账。之后如区疾控中心没有的疫苗需要外购,附供应商许可证、资质证明、区疾控中心证明方可入帐。特此通知!”

针对这一纸“通知”,信阳市一家企业疫苗部经理涂卫新告诉记者,“你说它不是文件,但是具有文件的效力,你说它是文件,但又没有明确的出处,而是‘根据领导安排’。”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信阳的奇怪通知也在平顶山、开封等市的部分县发生过,但主要是“电话通知”。

河南数家企业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省疾控中心下文不准批发经营企业加价,自己却搞加价,但是价格制定是发改委和物价局来管,省疾控中心这样做不仅越权,也涉嫌垄断疫苗经营。”

企业的交涉:不平等条约?

复杂纷乱的公告让河南经营疫苗批发的企业惶惶不安,不甘心出局的企业开始找省疾控中心交涉。

3月26日,胡耀新和普生药业律师王林军来到位于郑东新区的省疾控中心,“我们是抱着了解情况的心态去的,当时我们并不了解省疾控中心出台新文件的动机,希望能仔细了解原因。”

但是在与具体负责人郭万申交涉时,胡耀新表示,“我们希望按照发改委文件,商业流通环节执行25%的综合加价率,但是遭到他的反对,说只能按照文件执行。”

当天,王林军向省疾控中心免疫预防与规划所所长郭万申递交了“关于要求废除或者修改《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0年度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结果公告》第一、二条的函”。希望该中心7天内给予答复。

但是等了10天后未获答复,胡耀新和王林军4月6日再次来到省疾控中心交涉。

这次,二人的目的很明确,“取消歧视和排斥经营企业的第一、二条要求”。王林军表示,“当天下午我们又去见到郭万申,他仍然认为他们的文件没有错,不同意修改。”

但是这次话不投机,郭万申表示,“你们可以找生产企业去拿出厂价,拿不到出厂价就不做了。”

对此,普生药业律师王林军质疑,“省疾控中心无权就价格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也无权限定经营企业的出售价格。”郭万申只是以“按照文件办事”应对。

4月7日,胡耀新和王林军向河南省信访办接待处、河南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及卫生厅信访接待处递交了“交涉函”:“我们认真研读了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这个《条例》及《河南省疫苗和注射器管理规范(试行)》中根本就没有规定‘逐级向上级疾控部门采购’的内容。”

交涉多日后, 4月30日,普生药业收到省疾控中心对“普生药业信访函件”作出答复函:该公告所发布的公开招标确定的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采购第二类疫苗企业,并对业务管理范围内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约束、限制和规范的主体是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而对任何一家疫苗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包括中标与未中标的,均未涉及或干涉到其所拥有的经销行为权。

对此,多家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不认可,“各级疾控中心受省疾控中心领导,疫苗接种点受疾控系统控制,他们控制了河南半数疫苗的经营,只要对各级疾控作出限制,实际上,也就限制了疫苗企业的经营。”

涂卫新愤然说,“省疾控中心发的公告是‘不平等条约’,他们通过招标从厂家拿货,中标价按照发改委的文件加价,从省疾控中心到市、县疾控分别加价6%、10%和15%,按照发改委的文件我们为什么不能加价?”

疫苗企业的尴尬:合法资质遭遇文件限制?

据了解,目前河南省拥有疫苗经营资质的企业在15家左右,但实际正在经营疫苗的也就剩6-7家了。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家企业表示,尽管之前二类疫苗经营已经放开,但是二类疫苗一般要走疾控系统,企业一般很难敲开这个门,即使敲开也要受到设卡限制。

5月17日,河南省一家企业负责人表示,“各地市疾控中心为了避嫌,有一半的疫苗是从省疾控中心采购;各疾控中心也都愿意这样做,是因为加价率比较高。”

据胡耀新介绍,普生药业是平顶山最大的药品经营企业,去年实现营业收入8亿多元,但疫苗方面的经营额只有400-500万元。“我们拿到疫苗经营资质后,希望能大干一场,但是没想到会遇到省疾控中心的政策限制。”

本报记者实地采访了解到,普生药业有三个疫苗冷库, 目前只有一个在运转。

上述企业负责人表示,普生药业由于小拿不到厂家的一手价,如果能拿到河南省总代理,也就好活些。“大的企业可以拿到出厂价,小的企业只能拿到中标价,吃亏的是小企业。”

省疾控中心的限制文件公布后,其他企业的日子也不是太好过。

涂卫新告诉记者,“我们一般是从厂家进一部分,从批发企业进一部分,厂家进货占到了30%,大部分还是从批发公司拿货”,“由于受到限制,有一部分品种已经停供了。”

本报了解到,开封市众诚生物和西浓德生物为河南省较大的经营企业,前者是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昆明生物制品研究所、大连汉信生物等的河南总代理,能够拿到厂家的出厂价。而西浓德则是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的总代理。由于能够拿到出厂价,即使按照中标价也能拿到一定的利润。

但是二家企业也有难处。熟悉两家企业的当地一知情人士说,“二家企业主要是跟省疾控中心合作,但是省疾控中心每年都会长期占压货款,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这让两家企业也很不满,但是又不能放弃省疾控中心这个客户。”

“省疾控中心的规定对他们也有影响,但是他们由于受到牵制,也不敢出来说。”知情人士说。

河南省一家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省疾控中心的规定对各经营公司都是个挤压,名义上是减轻负担,实际上造成两个价位,疾控中心的加价率仍是比经营公司的高很多。”

在采访中,各级疾控中心均表示,省疾控中心发文的出发点是“整顿疫苗市场,统一疫苗价格”。

但省疾控中心“逐级”向上采购的规定,接种点向商业企业采购不得高于中标价,则让其陷入“垄断”的指责。

多家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的规定不仅违反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也超越了职权范围。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而且省发改委“756号文”要求:按照疫苗实际进价,各级疾控中心的加价率为31%,而从厂家或者批发企业拿货综合加价率为25%。

以人用狂犬病疫苗(地鼠肾细胞)为例,河南普新生物制品公司狂犬疫苗中标价为120元/人份,省疾控中心加价6%后,供应市级疾控价为127.2元;市疾控加价10%后供应下级疾控价为139.92元;县区疾控加价15%后供应接种点的价格为160.9元,而接种点加价20%后则为193.08元。

本报记者从河南省各级疾控中心了解到,各级疾控中心在进行加价时都是执行最高加价率。

按照756号文要求,经营企业加价25%后价格为150元,在此基础上,接种点加价20%后出售价为180元。两条线下来,到接种者身上,疾控中心系统比经营企业供应的疫苗贵了13元,反而走疾控系统消费者并不受益。

王林军为记者计算,按照疫苗实际进价,到接种点时各级疾控中心的环比加价率达到33.4%,而从厂家或者批发企业拿货综合加价率为25%。

上述河南省一家企业负责人表示,“各级疾控中心愿意做二类苗就是因为有加成率,综合下来,经营公司加成率比疾控系统的加成率低8.4%,相对来讲疫苗便宜了,消费者也受益,但是疾控中心对此不高兴,不希望经营公司来做。”

但是按照河南省疾控中心的最新规定,批发企业如果要经营疫苗,则只能以中标价120元/支出售给各级疾控中心或者接种点,接种点加价20%后出售价为144元。到消费者手里,疾控系统比经营公司贵了近50元钱。

尽管如此,一市疾控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我们只有执行权,我们需要按照上面的精神执行。”该市下属一区疾控中心疫苗科负责人表示,“上面开会要求,要从批发公司拿货,必须不高于中标价,如果超过中标价,上面说要处罚。”

本报从平顶山药监局了解到,前一阶段,该局曾到该市疾控中心检查,认为疾控中心是政府部门,不应该加价,但是该疾控中心辩称,“他们是疫苗调拨,不是牟利经营”,该局准备了处罚书,后经协调处罚则取消了。

王林军表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按照国家规定,疫苗只能通过各个接种点对公众接种,别无其他渠道可以接种,所有接种点都归疾控系统领导,所以疾控中心控制住了各个接种点的进货渠道,就等于控制住了所有疫苗的市场,就可以获得垄断和暴利。

5月17日当天,本报记者去河南省疾控中心实地采访,当记者问及此规定是否涉嫌垄断,郭万申很快打断记者的问题,仅表示,“经营企业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们只跟生产企业打交道。”当问及允许各级疾控加价而不允许经营企业加价,是否越权,他以“工作很忙”回避了,并质疑记者:“你好像律师,是谁派你来的?”

当天下午,本报就河南省疾控中心是否涉嫌垄断采访河南省发改委价管处李处长,其仔细研读了疾控中心的公告后表示,“文件中看不出有矛盾”。但是当本报记者告诉他,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主要是针对疫苗批发企业,李处长表示,“它这个就不对了,不允许别人加价”,“文件(756号文)上说都可以加价的,他们搞垄断是不对的。”

“涉嫌疫苗垄断”:消费者并不受益

疾控中心的多面角色之问

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第15条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自此,二类疫苗经营权从各级疾控系统放开,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进入疫苗经营行业。

上述企业负责人表示,“实际上2005年国家下发《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就是要让疾控中心少经营疫苗,把精力放在防疫问题上,但是疾控系统不愿意放弃这块赚钱的领域。”

按照上述《条例》,各级疾控中心的职责应该是:“开展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科学研究,引进推广适宜技术,实施预防接种,负责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经营二类疫苗,并不是疾控中心的主业。

多家企业认为,省疾控中心尽管有降价让利、规范疫苗管理的目的,但只允许疾控系统加价,“这明显带有逐利的动机在里面”。

本报记者还了解到,2006年,河南省疾控中心曾因涉及价格违法,被国家发改委通报:超过规定进销差率销售招标采购的药品,超过规定标准收取预防性体检费,自立项目收取咨询费等,涉及价格违法金额77.94万元。

而河南当地媒体2008年3月21日则报道,河南省夏邑县疾控中心100多元采购的狂犬疫苗,向接种点出售时竟然卖到了300多元,一个成人打完全部疫苗需要1500元左右。

一家企业负责人还表示,“企业经营疫苗要交税,疾控系统经营二类疫苗不用交税。疫苗经营企业只要开发票就要交17%的增值税,盈利时要交25%的所得税。”

涂卫新质疑,“疾控中心是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他们采购疫苗原则上不应加价,供应疫苗也不应该有利润。现在他们目的是盈利,那赚的钱都用到哪里去了?”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130元一份,还会亏本吗?
...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皖ICP备06007007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