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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医院怠慢了卫生局长被罚93万 “民告官”十年屡败

7月2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抗诉,认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龙城中医院诉苍南县卫生局一案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从无意中得罪了县卫生局局长,到卫生局给医院开具93万元巨额罚单,从“民告官”一审二审均遭败诉,再到省检察院提起行政抗诉,这场“民告官”官司已整整纠缠了龙城中医院院长尤良俊近10年。

  这位倔强的中年汉子今天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人生能有几个十年啊。打了近10年官司,我只求一个是非对错。省检察院的抗诉,让我看到了新希望,相信法律最终一定会给我公正的说法。

  医院怠慢了卫生局长

  2001年12月1日晚,苍南县龙城中医院接诊了8名食物中毒患者,情况非常危急。正当医务人员全力抢救病人时,原苍南县卫生局局长黄某带着一身酒气来到龙城中医院。

  据当时的视频和录像显示,这位黄局长来到医院后,不问抢救病人的事,却大声质问当班医生有无行医资格。当班医生和护士不知来者身份,以为是寻衅滋事,以致双方发生言语上争执。

  “你们十分之九点九是非法行医,我要整治你,绝对要整治你”,面对医护人员的“顶撞”,黄局长愤怒异常,用手机连续找来6位卫生局干部,扬言要把“顶撞”他的护士长抓起来,这时56岁的护士长正在抢救室里抢救病人,为了不把事情闹大,只好悄悄地从二楼阳台爬窗躲避。

  接着,黄局长等人对该医院办公室主任进行长达3个小时的谈话,直至深夜才离开该医院。

  8名中毒患者在该医院医护人员的紧急救护下,全部脱离危险。他们幸运地保住了生命,可是救治病人的龙城中医院,此后的命运又是如何呢?

  罚没营业收入93万元

  事发次日,当地媒体对龙城中医院无偿救治民工的事情相继作了报道,但作为医院主管部门的苍南县卫生局对该医院却是另一番态度。

  龙城中医院院长尤良俊告诉记者:“事发第二天,黄局长又带了五六十人来我院‘执法’,第三天开始立案,半个月不到的时间内,来搜查了六次。”

  2002年5月31日,苍南县卫生局下发了行政处罚通知,认定龙城中医院未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擅自开展X射线诊疗活动,对其罚没营业收入93万元。

  面对巨额行政处罚,龙城中医院表示强烈不服。

  尤良俊告诉记者,自己医院的X射线诊疗装置,自1995年建院时就有了。温州市卫生局给龙城中医院颁发的许可证中,就有X射线诊疗的业务。同时,1998年,浙江省卫生厅也给龙城中医院的CT机颁发《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既然机器允许应用,其前提必然是允许装置。”

  尤良俊表示,自己之所以没有取得射线装置卫生许可证,恰恰是因为苍南卫生局行政不作为造成的。苍南县其他使用射线装置的医院当时也均无此证。

  尤良俊还告诉记者,苍南卫生局在第一次检查后不久,就因为CT机的问题,对龙城中医院作出了罚款5000元、限期整改的处罚。可龙城中医院整改后,又申请了多次,却还是被苍南县卫生局以装置射线超标等理由拒绝了。

  “罚款也罚了,整改期间,CT业务也停了,可改来改去却又改出了个‘擅自营业,拒不改正’的93万元罚单,这是什么事?”尤良俊说,他曾专门到北京,申请卫生部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对自己医院的CT业务进行鉴定。经该委员会郑钧正教授等多名专家论证,龙城中医院放射科当时已符合相关标准,不存在放射超标的情况。

  状告卫生局屡遭败诉

  龙城中医院认为这是苍南县卫生局局长黄某滥用职权,挟私报复,遂于2002年7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苍南县卫生局对其所作93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被告苍南县卫生局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适用法律准确、适当,程序规范、合法。请求法院支持被告依法行政。

  2002年8月,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苍南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龙城中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于同年9月,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管理目的和行政措施均为合法。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故意刁难,不发放《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且滥用职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述未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违法,基于该违法行为产生的诊疗收益应属于违法所得。2002年12月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龙城中医院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终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浙江省检察院抗诉

  此后的几年里,龙城中医院一边收集新证据,一边准备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2009年2月,龙城中医院携相关证据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不久后,温州市检察院对此立案。经审查,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认为,本案判决中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本案经办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本案一审、二审都围绕着“被申诉人是否未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进行诊疗活动”,进行复杂的举证、质证,而具体行政处罚中认定的“擅自使用、拒不改正此一违法行为”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性事实却鲜有提及,而后者恰恰是本案的证明对象和审理对象。“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代替行政机关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

  检察官同时向《法制日报》记者指出,根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申诉人苍南县卫生局应提供证据证明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但本案申诉人没有完成这一证明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理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检察机关还认为,同等情况不同对待,是行政处罚中滥用职权的典型表现。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决定着相应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多位证人证实,苍南县其他医院在苍南县卫生局作出处罚决定时均没有领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唯对申诉人进行处罚,有明显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而本案两审法院均对该程序性事实没有作出任何处理,显然错误。

    
记者:马岳君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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