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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中医理论 > 民间中医 > 正文:历史上的中国   摘自吴钩先生的文章
    

正本清源:历史上的中国 摘自吴钩先生的文章

以下三则出自南方周末的原文摘编,看上去和中医没有关系,其实表明了一种对传统的尊重,就如钱穆先生所说的对历史的温情和敬意。这才是中医以及中医基础生存之土壤。

(原文摘编)绅商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在晚清的历史舞台登场,意味着接受了士绅理想的商人群体,并不限于“孳孳求利”,而自觉参与了社会新秩序的孕育。

张謇,是一名成功的大商人,更是一位具有政治自觉与社会关怀的中国士绅。他用办实业的利润投入教育,以教育启民智,“实业教育既相资有成,乃及慈善,乃及公益”。他更致力于推动经济自由、社会自治与宪政转型。他提出设立商会,官还权于商;推动立宪。

晚清上海县曾有一个官方的南市马路工程局来管辖市政建设,但成绩乏善可陈。1905年,上海道台采纳郭怀珠等绅商的建议,“将南市工程局撤销,所有
马路电灯,以及城厢内外警察一切事宜,均归地方绅商公举董事承办”。随后,绅商公举出总董、帮董、议董,组成“城厢内外总工程局”,为上海华界的地方自治
总机关。

绅商领导下的会馆、公所、行会、商会,不仅仅是行业内部自治的机构,而是广泛介入了城市的公共治理,包括组织市政建设、与地方官府协商税额、训练消防队、管理福利机构、筹集救济金等。

是的,晚清绅商将社会的自治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辛亥年,革命只局限于政权更迭,社会还保持大体的平稳。

———————《华商报》 2012年11月2日 吴钩

【推荐理由】晚清是一个很奇特的历史时期。一个王朝的末年,必然是百弊丛生,充斥着破败和衰落的气象。但晚清并非只是如此,精英阶层和有知识的民众都有一股振奋向上的气,尽管猝然而亡,但有社会自治的底盘在,不至于天下大乱。

(原文摘编)电影《白鹿原》的上映,让观众对这部作品的故事背景——传统“士绅-宗族社会”的治理形态有了直观地了解的机会。《白鹿原》展现了一个更接近历史真实的士绅群体形象与宗族治理秩序,原著中的朱先生就是一位寄托着作者对士绅美好人格之想象的灵魂人物,他主持白鹿书院、体恤灾民、订立乡约、
以礼化俗。

文学作品是虚构的,不过朱先生有历史原型,那就是晚清的关中大儒牛兆濂。光绪二十七年,陕西大旱,他亲力主持赈恤。这样的德行,在传统士绅群体中并不鲜见。尤其是关中一带,自北宋大儒张载建立关学以降,关中儒者对民间“教与养”的重视,向来有传统。

北宋立国之初,由于刚刚历经过五代战乱,原来维系秩序的士族门第已经瓦解,社会陷入失序当中,以致“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鉴于此,张载、程颐等北宋儒家才呼吁“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重建社会礼俗秩序。

重建宗族只是宋代士绅构建社会优良秩序的组成部分。经过关中理学家群体对礼俗的倡导,关中一带逐渐形成了敦厚、和睦的风俗,张载说:“关中学者用礼
渐成俗”。中国第一个自发自治的村社共同体——吕氏乡约,由张载的弟子吕大钧创立于蓝田县,实现了乡人之间“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
自治目标。

如果把自由定义为不受任何束缚,宗族毫无疑问束缚了“自由”,然而,历史地看,在传统社会,宗族是个人的立身之根。宗族的功能为:以族谱和祠堂为族
人提供基于血缘与伦理的共同体认同;以义田与族学为族人提供公共救济与福利;以族规与族内权威发展出民间自治架构。可以说,宗族使个人不再孤立无援,也不
致生存于丛林状态。

许多人要么将传统社会想象为“一盘散沙”,要么将传统社会想象成宗法阴影下的宗族专制结构。但如果我们愿意去看士绅群体的事功,将会发现我们的前辈、先人们并不缺乏组织社会自治的理想、智慧与成就。

【推荐理由】所谓“社会”,不应当是所有原子化的个体的集合,而应当是由许许多多的小共同体构成的有机整体。有一种粗鄙的“自由”观念认为,“自由”就是想干嘛就干嘛,就是不受任何约束,宗族传承了种种清规戒律,不让个人为所欲为,是对“个人的专制”,减损了“个人自由”。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把这样的观念诉诸社会行动,就杯具了,在 社会被摧毁的同时,个人的自由也荡然无存。可见,小共同体和传统与自由乃是皮与毛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敬畏传统,才是敬畏自由。中国传统复兴的势头,不能认为是偶然的。

------------------新浪博客
吴钩

(原文摘编)在南京内城南门的墙垛上,许多明代留下来的砖头都刻有铭文,如有一块灰砖上刻着这样三行文字:“招甲席俊翁甲首方朝张/窑匠卢立/造砖夫
广福寺”。

在城墙的砖头上勒刻自己的姓名,这不是为了青史留名、千古流芳,而是在执行明王朝强制推行的“质量追溯制”。这是一个严密的技术质量监管体系:每一处工程,都有制砖的窑匠、造砖夫与提供劳役的人户来承担建筑质量上的直接责任,由基层组织——里甲的负责人(招甲、甲首)承担担保责任,并且监工的官吏(典史、司吏)也负有连带责任。这些出了问题的相关责任人,严重者会被处死。

“城砖落款”其实是中国社会很古老的一项礼法传统,在律法上有一个专门的说法,叫做“物勒工名”。《唐律疏议》中就有“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的记载,可以看出中国礼法传统对“诚信”的强调。

“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开始只是强制的责任认定,但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它使一部分优秀工匠的名字脱颖而出,成为获得广泛信任的品牌。这便是商标的渊源,如清代的“张小泉”剪刀就是这么来的。这个时候,“物勒工名”已成为了主动的诚信宣示,为了维持自己的品牌与信誉,工匠会自觉地避免以次充好、避免制造“豆腐渣”。

此外,行业自治监督也非常重要。明清时期,随着手工业的发展,石匠、铁匠、砖匠等行业都各自出现了行会组织。这些行会组织具有向本行业工匠提供精神认同(如祭祀鲁班)、利益表达(如要求加薪)、秩序维持(如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调解工匠之间的纠纷)等功能,行会也会对工匠的产品质量提出“行业标准”。清光绪年间,某地泥作匠行业订立行规,其中有一条即规定:“泥墙须包三年,如三年内倒塌者,归泥匠赔修。”

总之,当一名古代的工匠参与修建某处工程的时候,至少会有三种力量督促他必须注意产品质量:官府强制执行的“物勒工名”;维护自己品牌声誉的道德压力;本行业的行规约束。

-----------------《南方都市报》 2012年9月2日 吴钩

【推荐理由】唐律的注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权利和责任的清晰界定。消费者付了钱,就有权利得到合乎质量的物品,这一权利就对应为生产者在物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在权利和责任清晰界定的基础上,市场交易才能顺利进行,市场秩序才能扩展。中国的古人很早就认识到了其重要性,在推行上并不比西方晚。13世纪初的英格兰要求面包师必须在他烤制的每一块面包上,有自己的标记。市民如果发现购买到的面包不合格,一看标记就可以知道是哪一个面包师拆烂污了。可见市场制度真是无分古今中外。


-----------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南方都市报》
吴钩
     如果一名孤苦无依的儿童在宋代的州县或都城流浪,那么按照当时的制度安排,他被会送入附近的福利机构收养,由政府提供住宿、食物、衣食,并安排免费入学。这是宋代的一项社会救济制度,名曰“慈幼”。
     元代初期到过中国旅行的意大利商人马可•波罗这样记录南宋的慈幼制度:“其国诸州小民之不能养其婴儿者,产后即弃,国王尽收养之。记录各儿出生时之十二生肖以及日曜,旋在数处命人乳哺之。如有富人无子者,请求国王赐给孤儿,其数惟意所欲。诸儿长大成人,国王为之婚配,赐之俾其存活,由是每年所养男女有二万人。”
马可•波罗来到临安时,南宋已经灭亡,宋人的慈幼制度也已荒废,他想必是听宋朝的遗民回忆美好的前朝往事,所以他的记录似乎带有浪漫主义的想象成分,但即使如此,马可•波罗的话大体上还是可信的,他说的其实就是南宋的“慈幼局”。
慈幼局于淳祐七年(1247年)创立于临安,位于公益医疗机构——施药局之侧,这样显然有利于对患病婴儿、幼童的救治。根据宋人吴自牧《梦粱录》的记述,慈幼局是这样运作的:“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月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
         宝祐四年(1256年),在临安慈幼局运作成熟之后,宋廷又下诏要求“天下诸州建慈幼局”,次年,宋理宗又诏曰:“朕尝令天下诸州置慈幼局……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这是一位宋代君主的慈幼理想。从元人的记录来看,慈幼局设立之后,至少在京城临安,已实现了宋理宗的理想,据元人郑元祐的《山樵杂录》,“宋京畿各郡门有慈幼局。盖以贫家子多,辄厌而不育,乃许其抱至局,书生年月日时,局设乳媪鞠育之。他人家或无子女,许来局中取去为后。故遇岁侵,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是以道无抛弃之子女。若冬遇积雨雪,亦有赐钱例。虽小惠,然无甚贫者。此宋之所以厚养于民,而惠泽之周也。”这些记录,可佐证马可•波罗所言不虚。
         除了慈幼局,南宋还出现了地方政府自行创立的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如“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婴儿局”、“慈幼庄”、“慈幼局”、“及幼局”,等等。名称虽异,功能则跟慈幼局差不多。如嘉定十年(1217年),南宋理学家真德秀在建康府设立慈幼庄,收养因饥荒而被遗弃于道路的婴儿和流离失所的流浪儿童,并拨置1300亩官田作为慈幼庄的恒产,订立了完备的管理制度,四十余年下来,还是“相仍不废”。
这类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是南宋时才出现的,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官办孤儿院。北宋时,则主要由综合性福利机构负责收养、赈济弃婴、孤儿、流浪儿童,如“福田院”负责收养京师汴梁的“老幼废疾”,“广惠仓”负责赈济各州县的“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这其中便有婴儿、儿童。
     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北宋开始施行“居养法”,在各州设立“居养院”,“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官为养之,疾病者仍给医药”。弃婴、孤儿、流浪儿童也送入居养院收养,对嗷嗷待哺的婴儿,雇乳妇哺育;对幼童,则每人每日给予半升米。北宋末蔡京当政时,国家福利得到扩张,包括流浪儿童的福利也有提高:居养院成年人“日给粳米粟米一升,钱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儿减半”,又规定“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听读,其衣襕于常平头子钱内给造”。也就是说,这些被遗弃或丧失亲人的孤儿、流浪儿童获得了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要对没有亲人养育的弃婴、孤儿给予救济,使他们避免死于非命,这是中国人源远流长的福利观念,也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安排。在传统话语中,福利制度叫做“保息”。《周礼》中记载了六种“保息”之法:“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其中就有“慈幼”。南朝(公元6世纪)设立的“孤独园”,应该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具有收养孤儿功能的国家福利院:“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不过在宋代之前,对孤幼的救济还谈不上制度化、普遍化、专业化。到宋代时,才逐渐建立起一整套覆盖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国家福利体系。明清时,国家福利又大为收缩,倒是民间慈善在宋代的基础上蓬勃发展了起来。
    不管是国家福利,还是民间慈善,都为社会不可或缺的救济机制。八百年前的君主能立下这样的理想:“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八百年后的人们是不是已经完全做到了呢?

-----------宋代的“福利国家”气象
(刊于2012年03月31日《华商报》,发表时编者将标题改为《宋朝人的福利》)
吴钩
     我曾发微博说,宋代颇有些“福利国家”之气象,政府向无力自活的国民提供“生有所育、学有所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葬”的福利救济。这条微博引来不少议论乃至质疑,不少网友似乎不相信1000年前的中国社会,居然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福利体系。

     其实,中国早在西周时就已出现福利制度,《周礼》记载:“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只是在北宋之前,各代的福利救济并不完整,且多为备荒赈灾性质;而到了宋代,我们则发现:当时的政府已经在有意识地构建一个完善的国家福利体系,包括设置孤老院、慈幼局、婴儿局、福田院、居养院、施药局、安济坊、漏泽园等常备福利机构;实施“每岁常例”的例行救济,“雪降则有雪寒钱,久雨久晴则又有赈恤钱米”。《宋史》说“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并不是溢美之词。

     上面列举的宋代福利机构,我们可以略作分类。孤老院相当于现在的福利养老院,是收养孤寡、穷苦老人的官方组织;慈幼局、婴儿局则是儿童福利机构,南宋时候,临安城及州一级城市中多设有慈幼局、婴儿局,“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

     福田院、居养院的主要功能是接济、收容“老疾孤穷丐者”,北宋在汴梁设有四个福田院,神宗熙宁二年,京师雪寒,皇帝诏令“老幼贫疾无依(而)丐者,听于四福田院额补给钱收养,至春稍暖则止”。徽宗崇宁初年,宰相蔡京又下令各州县设置居养院,“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无衣丐者,许送近便居养院,以钱米救济。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就读”。

     施药局、安济坊则是为穷困群体设立的医疗福利机构,北宋崇宁年间,朝廷“置安济坊养民之贫病者,仍令诸郡县并置”;南宋时,“民有疾病,州府置施药局于戒子桥西,委官监督,依方修制丸散咀,来者诊视,详其病源,给药医治,朝家(朝廷)拨钱一十万贯下局。令帅府多方措置,行以赏罚,课督医员,月以其数上于州家,备申朝省(朝廷)。或民以病状投局,则畀之药,必奏更生之效。”漏泽园则类似于现在的福利性公墓,北宋真宗朝,官府“于京城近郊fo寺买地,以瘗(埋葬)死之无主者”。徽宗朝蔡京当政时,又在全国推广此制,曰“漏泽园”,各州县均设,到了南宋,漏泽园福利之设仍是“岁以为常”。

     可以看出,宋代国家福利体系的救济对象基本上涵盖了老弱、病残、穷苦、婴孩等社会弱势群体,国家为他们提供的福利覆盖了生育、养老、医疗、教育、收容、殡葬等层面。当然设立福利的宗旨跟落实这一宗旨的效果之间,肯定存在一个折扣,但1000年前的政府能建成这么完备的国家福利体系,还是让我们不能不生出感慨。

     那么宋代政府维持这么一个庞大福利体系的经费从哪里来呢?这个问题的答案也挺让人感叹。大致而言,宋代官办福利的费用,除了部分来自赋税之外,还有几个来源:“内藏钱”,即皇室经费(在古代,皇室的经费与政府的财政是分开的,原则上皇室不能随意向政府伸手要钱);公田的收入;常平仓的利息钱米;国营商业机构的收入,如“僦舍钱”,即官设货栈的租金收入,宋代有着相当发达的“国企”,“国企”红利用于国民福利,天经地义。另外南宋时还有一些官员自掏腰包办福利。


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对福利制度的重视,也导致出现了一些我们在近代福利国家中常常见到的“福利病”,如北宋的州县为了给居养院配备炊事员、保姆、乳母、勤杂工,又要添置火头具饮膳、衲衣絮被(这个福利标准是不是太高了呢?),“不免率敛”,以致“贫者乐而富者扰矣”,当时的民谚甚至有官府“不养健儿,却养乞儿;不养活人,只管死尸”之讥。官办福利机构所固有的弊病也几乎不可避免,比如,公款挥霍起来不心痛,有些居养院居然要“给酒肉食,祭醮加赠典,日用既广,糜费无艺”;又如,应付公事总是漫不经心,有些居养院混入了“少且壮者”,“游惰无图,廪食自若,官弗之察,弊孰甚焉”。


但是,不能因为出现“福利病”就否定福利制度。宋代商品经济发达,城市流动人口倍增,贫富差距加大,如果没有福利制度“兜底”,社会又如何安宁?避免官办福利弊病的办法,也不是取消福利本身,而是应当发展出强大的民间福利体系相弥补。事实上,宋代社会在国家福利体系之外,还存在着一个由士绅主持、覆盖面更为广泛的民间救济体系,当然,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好帖!! 谢谢老师的分享,学习了。
-----------“从摇篮到坟墓”——宋代全方面的国家福利   
刊于《法治陕西》   吴钩
    宋代是一个崭新的时代。

    说它崭新,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大变革:原来旨在保证“耕者有其田”的均田制被“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自由市场所代替,庄园经济下的人身依附关系也被基于人身自由的租佃制所取代,国家承认人民迁徙之自由,商业受到前所未有之重视。而随着商业的展开,城市的繁华,人口的流动,贫富也明显分化,乃至产生了一个庞大的贫困群体。这个群体不仅隐藏在乡村,而且流浪在城市街头,变成一个巨大的问题摆在宋代政府的面前。
    这个时候,建立起一个为贫困人口的“生老病死”提供救济的国家福利体系,就显得特别迫切。而且宋朝“以儒立国,儒道之振独优于前代”,儒家的“保息”思想也要求朝廷负起养民之责。正是在这样的内(价值追求)外(社会需求)压力下,赵宋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去构建一个完备的国家福利体系。
    国家福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其实很早,《周礼》中就记载了六种“保息”之法:“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不过在宋代之前,国家福利并未实现体系化,多为临时性救济,带有备荒赈灾性质。宋代则建立了一套覆盖面极广的福利救济体系,救济的对象涵盖了孤寡老人、残疾人、乞丐、弃婴、孤儿、贫困人口等所有无法自立的群体,提供的福利覆盖了国民“生有所育、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葬”等层面,可谓“从摇篮到坟墓”均有国家救济。《宋史》说“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真不是溢美之词。
现在,就让我们穿越到宋代,以“生老病死”为序,近距离观察一下彼时国家福利机制的运作。
     先来说“摇篮”即“生”的福利。宋代的“摇篮”福利可以分为补救性救济与预防性救济两大类。预防性救济是指国家在发现贫家妇女怀孕之后,给她们提供生活补贴,以免穷困人家因养不起孩子而溺婴、弃婴。南宋绍兴八年(1138年),高宗下诏在全国推行“胎养助产令”,诏曰:“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婴者,给钱养之。”具体做法是,每一家贫困户发钱4000文(相当于人民币1800元),这笔经费来自国家征收的“免役宽剩钱”。南宋的州县还设有“举子仓”,即由地方政府向贫家产妇发放救济粮,一般标准是“遇民户生产,人给米一石”。举子仓的仓本来自国家常平仓、官田收入及富人的捐赠。
    补救性救济则是指国家设立福利机构,收养、赈济弃婴与孤儿。北宋时,主要由综合性福利机构如“福田院”负责收养京师汴梁的“老幼废疾”,“广惠仓”负责赈济各州县的“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从哲宗朝开始,朝廷在全国施行“居养法”,各地设立“居养院”,收养无法自存之民,遇有被遗弃婴儿、孤儿,也送入附近居养院养育,对婴幼儿,“雇人乳养”;稍大一点的儿童,则“令入小学听读”。南宋时,又发展出专门的儿童收养机构,有“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婴儿局”、“慈幼庄”、“慈幼局”、“及幼局”等。名称虽异,功能则差不多,按宋人吴自牧的描述,慈幼局是这么运作的:“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月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慈幼局的效果很好,椐元人的回忆,“宋京畿各郡门有慈幼局,……故遇岁侵,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是以道无抛弃之子女。”
    再来说“老”的福利。宋代收养贫困老人的福利机构也包括综合性机构与专门的养老福利机构,“安老坊”、“安怀坊”、“安济院”都是收养“老而无归”的养老院,“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等综合性福利机构也收养孤寡老人、流浪乞丐、残疾人士、贫困人口等。按宋人的界定,60岁以上为老人,可享有进入福利机构养老的权利,国家给他们的养济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日一升米,10文钱。对80岁以上的居养老人,政府还有额外补助,另给大米及柴钱,90岁以上老人每日有菜钱20文,夏天给布衣,冬季给棉衣。
    现在来看看宋人“病”的福利。宋代收养、治疗孤苦贫困病人的专门机构主要是“安济坊”。北宋崇宁年间,朝廷下诏全国各路遍置安济坊,颁发“安济法”,要求凡户数达到千户以上的城寨,均要设立安济坊,凡境内有病卧无依之人,均可送入安济坊收治。安济坊“宜以病人轻重而异室处之,以防渐染。又作厨舍,以为汤药饮食人宿舍。”即实行病人隔离制,并提供汤药、伙食。此外,另有专门收治患病旅客的机构“安乐庐”,因旅人“有病于道途,既无家可归,客店又不停者,无医无药,倾于非命,极为可念”。政府还要求旅店如发现病人,不得将其赶走,而应就近请大夫治疗,然后报告官府,报销医药费。
    除了收养病人的福利机构,宋代还设有“药局”、“施药局”,类似于今日的平价门诊部,“民有疾咸得赴局就医,切脉约药以归”,药局只“收本钱不取息”。有时候,药局也向贫困人家免费发放药物。宋人吴自牧记述道,南宋时,“民有疾病,州府置施药局于戒子桥西,委官监督,依方修制丸散咀,来者诊视,详其病源,给药医治,朝家(朝廷)拨钱一十万贯下局。令帅府多方措置,行以赏罚,课督医员,月以其数上于州家,备申朝省(朝廷)。或民以病状投局,则畀之药,必奏更生之效。”
       “从摇篮到坟墓”,人生的归宿最终都是墓冢,那么来看看“坟墓”即“死”的福利。宋代之前,历代也有设义冢助葬贫民、流民之举,但制度化的福利性公墓体系则是在宋代才形成的,此即“漏泽园”制度。漏泽园先是设于京师汴梁,北宋真宗年间,朝廷在“京畿近郊fo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瘗尸,一棺给钱六百,幼者半之”。到了神宗朝,政府又正式下诏:“令逐县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葬。无主者,官为瘗之;民愿得钱者,官出钱贷之;每丧毋过二千,勿收息。”建炎南渡之后,宋高宗也下诏要求临安府及诸郡复置漏泽园,整个南宋时期,各地普遍都设立了这种福利性公墓。
     宋代的漏泽园,有一套非常人性化的管理制度,如逝者有冥器陪葬,有“兰羞”(佳肴)祭祀,尽力照顾了逝者的尊严,这些下葬随品及祭品都由政府置办;“园中置屋,以为春秋祭奠,听其亲属享祀”;还有专人管理,“官委德行僧二员主管,月给各支常平钱五贯、米一石”。
     至于季节性、临时性、赈灾性的例行救济,比如“雪降则有雪寒钱,久雨久晴则又有赈恤钱米”,也是“每岁常例”,这里不展开细述。总之,通过前面的介绍,我们大概可以说,宋代隐隐然已经有了几分“福利国家”的气象。两宋期间建立起来的国家福利体系,为历代最为完备,不但超越了前代,而且为后世所不及,宋之后的元明清三代,国家福利其实是收缩的。当然,宋朝设立福利的宗旨,跟落实这一宗旨的效果之间,肯定存在一个折扣,但1000年前的宋政府能建成这么完备的国家福利体系,还是让我们不能不生出感慨。
     最后,我想转述洪迈《夷坚志》中的一则“优伶箴戏”故事,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宋代的国家福利情况。这故事说的是,有伶人在内廷演出时,扮演成僧人,以类似今天对口相声的形式细述宋人的“生老病死苦”——
     问:“敢问生。”答:“本朝京师设有太学、辟雍,外郡即使是下州偏县,凡秀才读书,都有朝廷给予助学补贴,华屋美馔。科考中式,上可以为卿相。国家给予‘生’的福利,没得说。”这里的“生”,伶人理解为“书生”,指的是国家的教育福利,恰可弥补我们上面介绍的遗漏。
     问:“敢问老。”答:“从前老而孤独、贫困,必沦沟壑。今各地设立孤老院,养之终身。国家给予‘老’的福利也没得说。”
问:“敢问病。”答:“今人不幸而有病,家贫不能拯疗,于是有安济坊,使之存活,免费差医付药,责以十全之效。国家对‘病’的福利也是没得说。”
问:“敢问死。”答:“死者,人所不免,唯穷民无所归葬,如今朝廷择空隙地为漏泽园,无以殓,则与之棺,使得葬埋,春秋享祀,恩及泉壤。国家对‘死’的福利也没得说。”
问:“敢问苦。”这时,伶人“瞑目不应”,露出伤感的表情,“促之再三”,才皱眉答道:“只是百姓一般受无量苦。”看演出的宋徽宗听后“恻然长思”,却没有怪罪这名讥讽时政的伶人。
这个故事透露出两点信息:其一,宋代国家福利制度确实非常完备,涵盖国民之“生老病老”,连讽刺它的伶人也不得不承认。其二,为了维持庞大的福利支出,宋代的赋税也比较沉重,导致一般平民“受无量苦”。
     事实上,宋代的确出现了一些我们在近代福利国家中常常见到的“福利病”,比如,北宋的州县为给居养院配备炊事员、保姆、乳母、勤杂工(这个福利标准是不是太高了呢?),以及添置炊具饮膳、衲衣絮被,“不免率敛”,以致“贫者乐而富者扰矣”。当时的民谚甚至有国家“不养健儿,却养乞儿;不养活人,只管死尸”之讥。官办福利机构所固有的弊病也几乎不可避免,比如,公款挥霍起来不心痛,有些居养院居然要“给酒肉食,祭醮加赠典,日用既广,糜费无艺”;又如,应付公事总是漫不经心,有些居养院混入了“少且壮者”,“游惰无图,廪食自若,官弗之察,弊孰甚焉”。
  但是,不能因为出现“福利病”就否定福利制度,一个没有基本福利“兜底”的社会,是不可能安宁的。避免官办福利弊病的办法,也不是取消福利本身,而是应当发展出强大的民间福利体系相弥补。宋代在国家福利体系之外,其实也有一个由士绅主持、覆盖面更为广泛的民间救济体系,当然,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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