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出台的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中医馆中医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75%,使用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记者今天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为促进省中医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模式的新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省中医管理局出台《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设置中医馆必须设置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并应当有中医内科、妇科、儿科、针灸科和推拿科以及独立的诊室、候诊室和煎药室;应当有五名以上中医医师,中医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75%,观察床总数不能超过5张。
《办法》规定,如使用假药、劣药的,以行医名义骗取患者钱物的,转让、出借、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责令停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中医馆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责令其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与
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杜筱 来源: 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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