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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亚福
如果有一个人控告你犯了盗窃罪,那么,你应该怎么做呢?你应该叫对方拿出你偷东西的证据来,而你并没有必要拿出你自己没偷东西的证据来。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拿不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你有罪,那么你就是无罪的,而无需你自己拿证据出来证明你自己无罪。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个原则就是“疑罪从无”。假如不是这样的话,如果每个人指控你有罪,你都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你自己无罪,那么你就有得忙了,而且有时候你根本不可能拿出这样的证据来。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重要派生规则。在正常情况下,本来你是无罪的;假如要判你有罪,那么就必须有充分证据来证明你是有罪的这种非正常情况。打个比方,在正常情况下,人是用脚走路的,但假如有人提出应该用手走路,那么这个人就必须论证用手走路的充分理由。假如这个人对你说:“请你举出用脚走路的充分理由,如果你举不出充分理由,你就必须用手走路。”这个人这样说,当然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事情本来是应该这样的:你对这个人说:“请你举出用手走路的充分理由,如果你举不出充分理由,我还是有权用脚走路。”道理很简单,用脚走路是正常情况,而用手走路是非正常情况,要从正常情况转变为非正常情况,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不是反过来。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计划生育的情况。本来,夫妇有权决定自己生多少个孩子,这是正常情况:从纵的方面来看,历史上几千年来都是如此;从横的方面来看,全世界大约有200个国家,除了中国以外,其余200个国家都是夫妇有权决定自己生多少个孩子。那么,要实行计划生育来限制一对夫妇生多少个孩子,这是非正常情况。因此,要实行计划生育,就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就应该取消计划生育,恢复夫妇有权决定自己生多少个孩子这种正常情况。
现在有人提出取消计划生育,恢复正常情况,但那些计划生育的支持者居然说:“要取消计划生育,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种要求就好比要求给出用脚走路的充分理由一样,这是一种无理的要求。事情本来应该是这样的:你要实行计划生育,就必须拿出实行计划生育的充分理由,如果你拿不出充分理由,就应该取消计划生育。尽管如此,我还是写了许多文章来论证取消计划生育的理由,但从法理上来说,我是没有必要写这些文章的,应该由计生支持者来论证实行计划生育的充分理由。但迄今为止,计生支持者给出的理由并不充分。
举例来说,现在中国的人口数据并不精确,特别是1991年以来的生育率数据一直有很大争议。人口政策必须以精确的人口数据为基础,既然数据不精确,连生育水平也搞不清,那么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很明显的道理。然而,有些计划生育的支持者居然说:“要取消计划生育,你必须拿出精确的生育率数据来证明现在的生育率确实是足够低,如果你拿不出精确的生育率数据,就必须继续实行计划生育。”这种理由完全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拿出精确的生育率数据,这是计生委和统计部门的责任。事情本来应该是这样的:如果计生委和统计部门拿不出精确的生育率数据,那么就应该取消计划生育,恢复正常情况。
计生支持者不懂得“疑罪从无”这个原则,可以看出,他们的思维方式有问题。近年来我与许多计生支持者辩论过,发现他们的思维方式在很多方面都有问题。例如,我一提出取消计划生育,他们就大谈人口增长的坏处。他们的逻辑是,只有实行计划生育才能控制人口增长。事实上,有很多办法都能控制人口的增长,而又可以避免计划生育的负面效应,例如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提高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教育水平;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等等。打个比方,你的脚上长了一个
鸡眼,有位计生支持者对你说:“你应该把脚砍掉,这样就没有鸡眼了。”我说不应该把脚砍掉,他马上反问道:“难道鸡眼不需要治疗吗?”鸡眼当然需要治疗,但并不需要把脚砍掉。同样道理,如果人口增长过快,是应适当控制人口增长的,但并不是说只有实行计划生育才能控制人口增长。计生支持者应该先弄懂最基本的法理和逻辑,再来讨论人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