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现场 ■
江西省余干县人胡绍升有两位亲人先后患上癌症,一位是他母亲,另一位是他叔叔,当医生告知这可能与患者长期吸入煤烟、粉尘、有毒刺激性气体有关时,胡绍升的母亲和二叔一同拿起了法律武器,状告自家附近的一家无证砖厂。
南金/文
蹊跷事:村民患癌症状告无证砖厂
现在只要一提起自己的母亲,想起她那绝望的眼神,胡绍升的眼泪就会忍不住掉下来。
2010年年底,胡绍升的母亲盛毛姑突然感觉
头痛,而且脚有点肿。她当时没当回事,就到附近的诊所拿了点药。但过了一段时间,病情仍不见好转。于是,盛毛姑来到余干县的医院检查,竟然发现自己的肺部有阴影。
为了得到进一步确诊,胡绍升带着母亲先后来到南昌、上海等地确诊。医生告诉他一个不幸的消息:他母亲的
肺癌已经到了晚期。
面对这一晴天霹雳,胡绍升和母亲都不敢相信。
上海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医生问盛毛姑,是否经常抽烟?是否在污染的企业长期工作?
“这让我感到很奇怪,因为母亲从来不吸烟,未曾在污染的地方工作过。”胡绍升称。
直到此时,胡绍升联想到自家附近的砖厂,那里经常排放难闻的煤烟。
胡绍升得知,近几年来,本村里因肺部患病致死和正在治疗的人员在不断增加,当地一些村民一直找不出原因。
“难道砖厂排放的烟就是罪魁祸首吗?”胡绍升纳闷道。
“和我住在一个大屋的二叔胡荣根在2008年也莫名地患上了
鼻咽癌。”胡绍升称,在未患病之前,二叔一家虽然不是很富有,但也是衣食无忧,膝下有一子二女,堂弟读书成绩优秀,在中考时被鹰潭一中录取到重点班,是全家全村人的骄傲,大堂妹在高中也是班主任非常看好的苗子。
然而,不幸在2005年降临到叔叔家中,二婶生病,刚开始是呼吸系统上的病,后转移到其他部位,几年的治疗耗尽了家里的积蓄。
胡绍升称,堂弟因其母生病,思想上产生了沉重的负担,学习一落千丈。大堂妹在高考时考上二本,也因家里无力承担费用,只得含泪外出打工。“而年幼的小堂妹过早地承担起家务,初中都没有读完的她便踏上了打工之路,远离亲人。”
当医生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出具了一份病情证明,称根据盛毛姑的相关病历材料,以及根据患者性别、病程及肿瘤病理学特点,考虑患者发病与长期吸入煤烟、粉尘、有毒刺激性气体相关性较大。
拿到这份证明后,盛毛姑的家人找到砖厂老板胡春风,要求承担责任。对方称盛毛姑的病与砖厂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今年6月,在与砖厂老板要求赔偿无果的情况下,盛毛姑和胡荣根一纸诉状将砖厂老板胡春风以及他的两个儿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调查:砖厂与患病村民相距百米左右
7月27日,笔者来到余干县石口镇吴家村。胡荣根的弟弟胡军根带笔者来到该村西边一家制砖厂。笔者看到,砖厂已停工,砖厂烟囱不到6米高。
胡军根告诉笔者,1997年,胡春风在未取得任何部门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这里建了一家制砖厂。
由于烟囱低,这些未经任何处理的煤烟每天飘进村民的住房,家家都受到“毒烟”覆盖,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全村的村民深受其害,数量众多的人患有呼吸系统疾病,患癌症的不在少数。
笔者看到,砖厂相对附近的村民房屋来说,地势较低,村民的房屋较为密集,人口也相对集中。
在一份《关于强烈要求取缔胡春风所办砖厂》的村民联名信中,证实了上述情况。该联名信中还称,该砖厂开办十多年来,不断产生的有害气体不但使农作物受损,同时给周围村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影响。为此,村民曾多次要求政府关闭排放“毒烟”的非法砖厂,乡政府、县环保局也多次决定将其关闭,但是不知何故,砖厂的烟囱继续冒着“毒烟”。
直到今年4月,村民们向江西省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才迫使当地有关部门责令该砖厂关停。
笔者随后来到离砖厂约100米左右的盛毛姑家里,胡军根说,该房屋靠近砖厂,房屋的高度与烟囱的高度相同,煤烟24小时地钻进原告的房屋。
走访中,有村民向笔者说,该砖厂有时甚至会烧废旧轮胎和破衣服,产生的气味异常难闻。
吴家村委会主任艾国恩也表示,近年来,村里得肺癌的村民有三、四个人,患有呼吸疾病的村民也较多,但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他坦言,这其中的原因可能和砖厂排放的煤烟有一定的关系。因为相关部门没有结论,因此也不能完全下结论。
庭内争议:到底谁举证不能?
盛毛姑诉胡春风、胡斌义、胡华义,胡荣根诉胡春风、胡斌义、胡华义两案分别于2011年7月27日上午和下午,在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是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法庭上,盛毛姑的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伟民称,盛毛姑由于长期吸入“毒烟”和其他有害毒物,致使盛毛姑患肺癌赴上海治疗,治疗期间不敢在家居住,每个月治疗一期,每期的医药费达数万元。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肺癌是长期吸入煤烟及有害毒物所致。据此,原告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因私自建厂、违规排放“毒烟”和有害毒物致原告患上癌症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这一说法,被告代理律师当庭称原告举证不能,达不到起诉的基本要求。被告代理律师称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必须证明砖厂存在过错,况且行政机关也没有明确这一责任应由砖厂承担。再者,本案中,也提供不了行政机关确认本案存在污染行为。最后还要证明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提供了一组拍摄的被告砖厂的
照片,称根据有关规定,工业炉窑烟囱的国家标准是不能低于15米,且应该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建筑3米以上,而被告的砖厂明显不符合标准,排放的浓烟达不到环保标准,因此污染行为明显。
对此,被告称无法证明拍摄照片的时间和地点。
为再一次证明被告存在明显的污染环境行为,原告又拿出余干县环保局于今年4月27日下发给胡春风砖厂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单》(注:该通知单载明该砖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称:“该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明显的污染环境行为,否则就不存在限期改正的问题。”对于这一证据,被告称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这一《通知单》。
对于原告的损害结果,原告提供了盛毛姑的病历资料,以此证明其患有肺癌、并晚期肝脏转移的事实。
而为了证明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拿出了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病情证明》(注:证明称根据患者性别、病程及肿瘤病理学特点,考虑患者发病与长期吸入煤烟、粉尘、有毒刺激性气体相关性较大),证明原告的肺癌与被告长期排放的煤烟、粉尘、有毒刺激气体有关,也就是被告长期违法排污造成的。
“另外,在上述《关于强烈要求取缔胡春风办砖厂》的联名信中,也表明众多的同村村民受到侵害,患上不同程度的呼吸器官疾病也能证明这一因果关系。”原告称。
在该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多组证据,以证明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被告对此不是称是复印件,就是称与此案不具关联性。
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当庭反驳道:“肺癌在医学上都没有彻底查明病因,凭什么说是因为与砖厂排烟有关系,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
原告:被告没有证据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
法庭上,三被告也提供了两组证据。一组是证明离砖厂住得更近的村民并没有患癌症,而另一组是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风向图。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律师邹伟民称,本案被告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邹伟民认为,本案是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诉讼。按照《民法通则》第124条、《侵权责任法》第65条、66条的规定,对污染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必须同时完成这三项举证,才能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否则必须承担因污染致原告人身损害完全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无法举证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由于被告被环保部门证实长期存在污染环境行为、又被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证实其污染行为致原告患肺癌,加上众多受污染的村民患上不同程度呼吸器官疾病的事实。
因此,被告不可能有证据证明自己无污染环境的行为,更不可能有证据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引起受害人群患有肺癌、鼻咽癌等呼吸器官疾病(从医学上讲肺癌患者一般以男性为主,不吸烟的女性患上肺癌肯定与长期吸入煤烟、粉尘、有毒刺激气体有关)。实际上被告已经举证不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
而被告仍坚称原告举证不能,应证明砖厂存在污染事实。
庭外争议:是否要走鉴定程序?
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一些砖厂老板纷纷在一份情况反映书上签名。一位砖厂的老板对笔者说,原告是滥用诉权,肯定是自己原先有病,现在治病花了不少医疗费用,就把账算到砖厂老板身上。
这位砖厂老板说,余干县有两百多家砖厂,有不少砖厂的烟囱都达不到15米的高度,为什么在其他地方的砖厂附近没有村民患癌症呢?他们希望法庭能慎重考虑这个问题。
不过,也有一位砖厂老板对笔者表示,听完此案后,他感触非常深。他称不管此案最终结果如何,自己今后将完善相关手续。
不过,邹伟民称,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原告存在损害结果,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不存在还要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问题,那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
“被告存在污染环境行为是有铁证的,一是烟囱高度不符合要求;二是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只要有污染就对人体和生物有害,否则企业可以无约束地排放,环保部门就不需要监管了,国家也不需要环保立法了。污染对人体的损害有程度的不同,也有个体差异,还有接受污染量的多少,不能说全村的人都得呼吸器官癌症才能证明存在污染,否则就不是,这就很荒谬了。”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来源: 法制与新闻
-----------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能“又好又快”吗?
-----------哎 西方的工业有几个不是污染环境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