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一赔偿结果,我们家属表示认可。”截至3月26日,法院判决的216万余元赔偿款全部到位,因医院医疗过失成为“植物人”的李芳(化名)的亲属认为,虽然李芳不可能再恢复,但法律给了一个公正的赔偿结果。
2008年3月15日,51岁的乳山患者李芳因
肾结石到省城一家大型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后的第5天,医院对她进行了碎石取石手术。可是,手术后李芳出现了呼吸急促、心率加快、烦躁不安等症状,当晚被紧急转入重症监护病房进行监护。次日凌晨,李芳出现
昏迷症状,意识再也没能恢复,成为一名植物人。“因治疗肾结石,不到一周被治成植物人,这样的结果谁能接受?”李芳的亲属在难过的同时,多次和医院交涉无果,将医院告上法庭。因患者伤情严重,索赔数额巨大,此案受到广泛关注,甚至被业内人士称为“山东医疗损害赔偿第一案”。
2010年1月28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医疗纠纷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医院是否有医疗过失,以及医疗过失和患者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2010年12月3日,经法院委托,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所作出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该手术过程虽然符合规范,但是根据术后病程记录,李芳在手术中出血较多,术中碎石出现相应血管损伤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鉴定结论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而且过失与患者目前意识障碍状态具有主要因果关系,建议法医学参与度为90%。
后经司法鉴定,李芳构成一级伤残,需要二人护理20年。法院经严格审查证据,2011年7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芳医疗费73800元、残疾赔偿金359028元、护理费12128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等11项赔偿,共计2163887.1元。
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记者从李芳亲属处获悉,判决生效后,医院一次性支付给李芳70万元,其余款项目前都已陆续支付完毕。李芳一直在乳山老家静养,从目前情况来看,恢复的可能性很小。
李芳的代理律师张静介绍说,从赔款金额来看,本案可以说是建国以来全省最大的医疗损害赔偿案。
记者:吴允波 刘燕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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