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能力是以自我意识为先决条件,因为爱需要有对另一个人产生共情的能力,需要有常识和肯定他的潜能的能力。爱还以自由为先决条件:不是自由给予的当然不是爱。因为无法自由地去爱另一个人,或者碰巧出生在某一个家庭中而与他相联系,从而去“爱”某个人,这也不是爱。此外,如果某人因为离不开另一个人而“爱”他,那爱就不是凭选择给予的,因为他不能够选择不爱,这种不自由的“爱”的标志是,它不作任何区别:它并没有将“所爱的”人的特质或他的存在与其他人的特质存在区分开来,在这样一种关系中,你可能并没有真正地被那个声称爱的你的所“看到”--在他心里,你也可能成了其他人在这样的关系中,那个去爱的人和被爱的人都不是作为人而作出行动,前者还是一个能够自由给予爱的主体,而后者主要是一个 被依附的客体。--罗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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