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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讨论:中成药贮藏温度标准执行状况令人忧

调查动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明确提出: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

随后,卫生部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关于“药品安全”的表述被认为显著增加。

经批准依法生产的成方中药制剂,如何依据《中国药典》针对化学制剂的贮藏温度规范执行,成为确保民众用药安全的严峻课题。

□特别调查

本报记者杜萌

“说真的,最开始我没有想到那么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社会监督员陈晓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如果不是自己外孙女感冒高烧,她也许不会为中成药贮存温度引出的用药安全问题专程去制药企业问询,并一次次奔走于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福建等地的多家医院、药房探访。

特管用VS不管用

陈晓兰注意到中成药贮存温度的问题,缘于一次偶然的机会。那是前年入冬时节,陈晓兰出生仅10个月的外孙女感冒发烧41℃,孩子妈妈心急火燎地抱着女儿去两家医院看病,用药后效果不明显。

做过医生的陈晓兰忽然忆起:女儿曾患感冒看病,医生开出一种名为“蒲地蓝消炎口服液”的药。吃下3支,女儿的病情基本好转。时隔不久,陈晓兰也患感冒,她把女儿未吃完的几支口服液服下,感冒痊愈。陈晓兰当时留意了口服液说明书,上面写明制药成分为“蒲公英苦地丁板蓝根黄芩”。

外孙女反复高烧,陈晓兰找出家里存有的蒲地蓝消炎口服液,用自家不带针头的注射器,将一支药瓶里三分之一的剂量推入外孙女口中。连吃3次,外孙女的体温在没有大汗淋漓的情况下降至正常。

去年盛夏,外孙女又患感冒。

凭着以往经验,陈晓兰赶快找出蒲地蓝消炎口服液,确认该药在保质期的18个月之内,给外孙女服下,发现没有效果;加大剂量连续服用仍不见效。于是,陈晓兰又仔细查看说明书,发现其贮藏要求竟是“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

“哎呀,这个药不能吃啦!”

陈晓兰在医药领域“打假”多年,知道药品说明是药品安全使用的法定依据,任何药品的使用必须严格依照药品说明的规定。当时正值盛夏,室温远远超过20℃,违反了说明书的贮藏要求,陈晓兰认为可能是由于这个原因导致药品失效。

于是,陈晓兰叫女儿去药店再去购买新的蒲地蓝消炎口服液,买回来给外孙女服下后,发现与家里的药一样,同样没有出现曾经有过的好疗效。女儿告诉陈晓兰,她看到药店里的蒲地蓝消炎口服液是从柜台里拿出的,没有放在冰箱中。

陈晓兰说,她的心里由此生出一堆疑团。

“阴凉”VS温度标定

今年1月,陈晓兰咽痛鼻塞,决定服用家里放置阴凉处的2011年7月份出厂的蒲地蓝消炎口服液,要试试药效。她吃下两盒共12支口服液,嘴里长泡,一向正常的大便出现干燥并呈颗粒状。

“按说这药是‘清热解毒’的,出现这种情况是正常反应吗?”

仅仅以个人身体的一次体验,不能构成对问题的科学质疑,但陈晓兰有一个疑问:就算将蒲地蓝消炎口服液放置阴凉处,会不会因为气温超过20℃而出现药品无效或变质的情形呢?

为解开疑团,陈晓兰与一个朋友在去年11月1日乘长途车从上海前往江苏,专程找到生产蒲地蓝消炎口服液的厂家。启程之前,陈晓兰几次打电话就气温超过20℃的贮藏问题与厂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沟通,但对方在应答时含糊其辞。

来到江苏制药厂家,该厂客服部门、技术科、质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认陈晓兰带去的蒲地蓝消炎口服液不是假冒产品后,对于陈晓兰提出厂家能否在生产、贮藏、运输各环节保证20℃以内的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但是,对于经营销售方如医院、药店能否保证在20℃以下贮藏蒲地蓝消炎口服液,厂方接待人员没有作答。

化学药剂VS中成药

从江苏返回上海,陈晓兰想到用药安全对患者来说是件极其严肃的事件,马虎不得,她立即着手探访多家药店。不仅在上海,还利用去北京、深圳、厦门、南京等地的机会走进多家医院、药店,详细问询有关蒲地蓝消炎口服液的贮藏保温情况,又动员外地朋友一道进行走访。

各地情况逐渐汇集到陈晓兰案头:

有医院应答:“我们有蒲地蓝消炎口服液,但不知道要在20℃下保存。”

有药店应答:“我们不可能专为这类药设定冷藏贮存条件。”

在搜集、统计上海2011年8月至11月气温后,陈晓兰发现:4个月平均气温在25℃以上。而在此期间,她遍访上海7个区的60多家医保定点药店,并惊讶地发现:具有20℃以下贮藏要求的药品岂止蒲地蓝消炎口服液一种!仅止咳类非处方34种药物具有同样温度贮藏要求的就多达29种,感冒类和儿童退热类药物更多,其中绝大多数都是中成药,还有价格昂贵的滋补品类。

所谓中成药,即“临床反复使用、安全有效、剂型固定,并采取合理工艺制备成质量稳定、可控,经批准依法生产的成方中药制剂”,成方中药制剂中有不少制剂甚至有百年以上历史。

“不仅口服液贮藏要有这样的温度要求,还有片剂、胶囊,各种油膏和软膏甚至夏天用的清凉油等的说明书中也有同样要求。”陈晓兰还注意到另一种情况:同一家制药企业的同一产品,在2009年以前没有如此贮藏温度要求,之后才标注了“20℃以下保存”的字样。

由于蒲地蓝消炎口服液是“国字号”药,“国字号”药的批号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在多次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情况和沟通后,2011年12月,陈晓兰再次专程来到北京,正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反映问题。

以前一些药物贮藏只讲“阴凉处”,为什么后来都加上括号,注明“不超过20℃”?

“我去国家药监局问过了。”陈晓兰记得,据国家药监局的有关人士解释,关于药品温度的要求主要是参考《中国药典》。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规定,所谓“阴凉处”就等于“20℃以内”。

陈晓兰坚持的看法是:《中国药典》是对化学药品有温度规定,就算参照国外经验,国外关于贮藏的要求也是针对化学药品。中成药与西方化学药剂有着质的不同,为什么中成药、特别是口服液要参照国外化学药品的温度要求? 

针对“不超过20℃”贮藏的解释——“零售药品周转较快,药品运输到经营单位不会放置过久”——陈晓兰同样不放弃自己的质疑:

“不要说有效期那18个月里,蒲地蓝消炎口服液等的贮藏要经历气温升高、下降、再升高的过程,口服液的稳定性本来就比片剂差,运输过程中除了高温还存在震荡,而药典已经明确规定了‘不超过20℃’的温度贮藏上限,难道违背药典规定是可以允许的吗?”

陈晓兰认为自己提出的疑问未得到明晰解答。

质询VS答复

“稀饭烧开时100度,过两天不就馊了吗?!”

“就像夏天批发卖冰棍,你没有贮藏条件可以批发卖冰棍吗?”

陈晓兰认为,比照生活常识,她发现的中成药贮藏温度问题事关群众用药安全,而如此重大的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

陈晓兰归纳调查后的结果认为具有特殊温度要求的药品涉及面广,而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

今年3月7日,陈晓兰再次专程前往北京,走进国家药监局,与多部门领导和专家交换意见,之后在药监局相关部门领导的协助下,她将自己对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思考整理为7条意见,其中提到:“如果贮藏条件达不到说明书上的温度要求,药品的安全性及其后果是什么?”

随后,国家药监局信访办公室信函答复陈晓兰,针对她对药品贮藏问题的质询,信函行文写到:

“《中国药典》2010年版附录XIXG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规定‘长期试验是在接近药物的实际贮存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为制定药物的有效期提供依据’,‘采用的温度为25℃±2℃’。若长期稳定性试验结果显示不能高于20℃,则常温保存。”

依据上述解释,信函称:“因此,某些药品说明书标签中标明的贮藏温度具体范围,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凡例中‘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之规定。”

针对陈晓兰提到的贮藏条件如达不到说明书要求会有何后果,信函答复认为,“……由于零售环节药品周转较快,经营场所的温度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较低”。

但陈晓兰仍有疑虑:“零售环节药品周转较快是多快?如何保证较快?影响程度较低有多低?这样是不是说还会影响质量?”


记者:杜萌

来源:法制日报
-----------“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摆设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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