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立之在«枳園叢考»錢五上這條下寫:
«本草序例»云「錢五匕者,令五銖錢邊五字者,以抄之,亦令不落為度。」「錢五匕」不可讀。«頓醫抄»卷第四十九引«本草»載此文,「錢五匕」作「錢五上」。«醫心方»卷第一引«本草經»亦同。又«醫心方»引它書,「錢匕」字皆作「錢上」,無一作「匕」者。唯方寸匕皆作「匕」,亦無一作「上」者。因考«證類本草»成於宋人手,校改頗多,此「錢五匕」,殆亦連上文「方寸匕」而誤,宜從李唐遺卷改作「錢五上」。«頓醫抄»每據«新修本草»,則«新修»尚作「錢五上」可知矣。蓋彼土自宋版一出,鈔本漸失傳,如皇國除宋版元鈔外,間存唐傳卷子抄本,得以訂宋以後誤字、脫字,不遑枚舉。如«序例»中門冬、遠志,別有君目,«證類»誤作君臣。俗方五石散,«證類»誤作
玉石散之類是也。又今本«肘後方»云「凡云錢匕者,以大錢上全抄之。若云半錢,則是一錢抄取一邊爾。並用五銖錢也。」此文足以補«序例»之闕,而「錢上」以訛作「錢匕」,唯云「大錢上」,尚不誤。蓋宋人校改未徧者也。«外台»卷廿引«小品»
麝香散方後云「酒服錢半邊匕,老小錢邊三分匕。」此二「匕」亦宜改作上。«醫心方»卷廿一引«小品方»治妬乳方後云「以醬服錢一邊五文上。」可以徵也。
(眉)«醫心方»卷七引«小品方»
牡丹五
痔散方後云「酒服一刀圭上。」
(眉)«中藏經»卷八「治喘嗽上氣蒲頹葉,治一切肺喘劇甚者,效如神,焙碾為細末,米飲調服二錢上,併服取差。」吳勉學«正脈»本
今本«外台秘要»卷三十一«用藥分兩煮湯生熟法則一十六首»中提到:
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抄散,取不落為度。錢匕者,以大錢上全抄之。若云半錢匕者,則是一錢抄一邊爾,並用五銖錢也。錢五匕者,今五銖錢邊五字者以抄之,亦令不落為度。
在教育部異體字字典對「匕」的解釋是:
古人舀取食物的器具,相當於現代的湯匙、勺子之類。
«禮記.檀弓»下:「非刀匕是共,又敢與知防是以飲之也。」
南朝梁.吳均.«續齊諧記.清溪廟神»:「文韶亦答以銀碗、白琉璃匕各一枚。」
森立之以為「匕」字應當是「上」字,因為字形相像而誤。但是若據以「上」字來看,從異體字字典找到「上」字的結果,「上」的字形和「匕」字在漢朝的書寫是差距相當大的,這可能是讓森立之認為宋人抄寫之誤的原因。
從«說文»對「匕」的解釋來看,匕是作為取飯的工具,就如同異體字字典的解釋「相當於現代的湯匙、勺子之類」。所以用「方寸匕」就表示是一個正方一寸的杓子;若把「錢五匕」的匕字當作杓子的意思,並用«外台»的說法,則「錢五匕」只能說是有點「縮寫」過度的「簡稱」。若作錢五上,則表示取末只有在五這個字上面一小撮而已,而沒有強調器具的意思。雖說兩者似乎皆可通,但其本源是「上」誤作「匕」或是「匕」誤作「上」則就難以得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