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2008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考试时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 |
|||||
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7-11-12 医学论坛 | |||||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参加临床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士)考试的人员,除具备㈠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007年应届毕业并从业者可报考)。 (三)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007年应届毕业并从业者可报考)。 (四)参加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师)考试的人员,除具备㈠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初级(士)资格并受聘担任初级(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报考护理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初级(士)资格并担任初级(药、护、技)士职务满2年。报考护理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007年应届毕业并从业者可报考)。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五)参加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㈠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取得初级(师)资格后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并取得初级(师)资格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初级(师)资格后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八)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含)之间专业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医学类学历(学位)。 2、必须具有 资格,并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3、自治区、市(地)、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考生(不含企业职工医院、单位内设卫生所),必须到县(市)级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服务累计半年以上。 (九)凡在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的中级资格。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只受聘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十)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工作年限截止2007年12月31日)。转岗到护理岗位的,必须具有准入资格;转岗到医学岗位的,除具有准入资格外,其执业范围还须符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的有关规定。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
文章录入:凌云 责任编辑:凌云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评论仅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无关,请遵守相关法律 |
评论加载中...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RSS导航页面 | 版权申明 |网站地图 | 医学论坛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