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报考条件及相关事项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报考药(护、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
资格考试并轨,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四)其他相关规定 1、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2、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3、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4、 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5、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6、 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考生,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报名要求 报考者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式一份; 3、本人近半年来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贴于《揭阳市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相片页》(附件3)。 4、
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之间(含026、089)的人员,应具有医师资格,在报名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
资格证书。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历史考生上年度考试成绩单。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不管成绩是否及格,报名时都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如果没有按规定提交原成绩单或档案号,造成无法考试或合并成绩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6、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之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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