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卫科函〔2010〕72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直、厅直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函〔2010〕29号)和《关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黑人保函〔2010〕99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际,现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者,可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进行累计,按每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年不超过10学分。
二、当年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学分数在5分以上者(需提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可不参加省人保厅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三、拟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文件要求,每年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累计应达25分(需提供经过各级主管部门审验的《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