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医、药、护、技各类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7年(2004年12月前取得师级资格);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2005年12月前取得师级资格);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2007年12月前取得师级资格);
④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2009年12月前取得师级资格);
⑤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2、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3、医学类专业人员除具备以上规定条件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凡报考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 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 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取得相应学历的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
(四)其它相关要求:
1、中专、大专学历必须参加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硕士学历必须参加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博士学历必须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提前一年报考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中级的人员,只限于人事关系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在编在职医师、护师。
2、报考初级(士)各类专业必须具有高、中等医学院校全日制相关专业中专、大专毕业证书。成人教育、自考、远程教育(广播、函授、网络)学历不再作为报考初级(士)各类专业的学历依据。
3、1998年6月26日之后各部门及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初聘的医士和医师任职资格无效,必须按照《医师法》规定参加相应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其任职时间可以从单位实际初始聘任时间算起。
4、2001年9月3日以前经各部门及其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初聘的药、护、技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有效。2001年9月3日以后评审或初聘的初、中级任职资格无效,必须重新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其任职时间可以从单位实际聘任时算起。
5、工作岗位变动的人员需通过现岗位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方可报名参加现岗位高一级别的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