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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107号)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12-23 卫生资格论坛

转发教育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教高教[2002]107号2002年5月20日)

有关高等学校、卫生局:
现将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的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近几年来,我省对医药卫生类中专进行统一规划调整,通过升格设置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或并入当地的普通高等学校等途径,基本完成了医药卫生类高等学校的布局调整。今后一个时期,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重点是加强学科和专业建设,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二、根据《若干意见》,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统筹规划专科层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医学类专业统一规范为“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等,主要由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普通本科医学院校举办,其招生、收费、毕业证书发放等均按普通专科有关政策执行。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以培养医学技术、辅助医疗和药学专门人才为主,归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范畴,其专业名称按照《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目录》执行。高职高专学校及本科院校下设的职业技术学院举办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必须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原则上在有中等卫生教育基础的高职院校举办。
三、有关高校要根据《若干意见》,对高职高专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调整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规范专业名称,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教学质量。
四、已经设立医学类专业的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要加快建设,确保相应专业的理论教学、临床实习和师资力量等办学条件。根据教育部要求,6月中旬省教育厅将会同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学校进行评估,并将结果报教育部。
五、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本科院校下设的职业技术学院举办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根据有关规定将在今年下半年新专业检查时一并进行。符合办学条件要求的,由省卫生厅在药师、护士等资格考试认可学校(专业点)名单中予以登记。达不到办学要求的取消该专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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