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文件
东人发〔2014) 280号
关于做好2014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人力资源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 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发〔2014) 122号)的精 神,为做好今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各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8日至9月18 日,另有时间规定的,以具体的评委会通知为准。高级会计师、 正高级会计师、广州、深圳和我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具体时间另文通知。
(二)根据国家职称改革的总体部署,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全 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全省除广州市、深圳市和fo山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和有关要求进行外, 其他非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待国家统一部署后再 由省作统筹安排,评审工作待另文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学历资历条件
1. 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
(1) 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满3年的人员,迖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 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 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迖到正高级 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2)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单独或与其 他部委联合组织的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的 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 可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 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
(1)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 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 中专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3.申报评审初级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为:
(1)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 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职称外语条件
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粵人发〔2007) 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 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具体要求说明如下医学.全在.线.提供.:
1. 考试级别和免考要求。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需取得A 级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需取得B级以 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个别专业另有要求的,以及相应的免考 条件从其规定。
2. 考试时间。每年报考一次,一般于每年12月报考,第二 年第一季度进行考试。具体时间以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公布为 准。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1. 申报评审高、中、初级资格的均需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中,评审高级需5个科目合格,中级需4个科目合格, 初级需3个科目合格。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 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2) 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3) 获得博士学位者;
(4)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 上证书者;
(5) 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6) 艺术、工艺美术、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计 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7) 从事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8) 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高层次留学回国 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符合粤人社发〔2012〕38 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全年接受报名,分批次进行考试,具体 以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公布为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评审中级以上(含中级)资格的,需按《广东省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经“广东省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证书》,并提交2010年(或取得现资格)至今每年度的 继续教育证书,2014年度不作硬性要求。
(五)论文条件
1. 申报高级及省直中评委评审,需提交2篇以上(含2篇) 论文,要求在刊号为CN、ISSN的专业刊物上发表。
2. 申报我市中评委评审,需提交2篇以上(含2篇)论文, 要求在刊号为CN、ISSN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若提交未发表的论 文论著,需符合以下要求:申请人在论文标题正下方和末页落款 处签名,在末页由至少一名相同或相近专业具备高级资格的人员 撰写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包括推荐人对论文的评价以及“论文 内容真实,本人同意推荐评审”等字样),推荐人签名,并附上 推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专业技 术论文将由各专业评委会进行查新检索,查重率超过30%视为抄 袭行为,不予评审。
(六)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条件
申报评审高、中、初级资格评审的均需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 结。工作总结的要求篇幅达到1500字以上,申请人在标题正下 方和末页落款处签名,在末页由至少一名相同或相近专业具备中 级资格3年以上的人员(其中申报高、中级资格的要求由具备高 级资格的人员推荐)撰写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包括推荐人对申 报人的专业技术情况评价以及“工作总结内容真实,本人同意推 荐评审”等字样),推荐人签名,并附上推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lindalemus.com。
论文、工作总结推荐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在东莞市人力 资源政务信息网“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中核实,若查询结果没 有记录的,须按照职称确认的要求办理确认后方可推荐。
(七)答辩条件
申报评审我市电子、机电、化工、农业、建筑、路桥、水利、 测绘国土、图书资料文博、档案、新闻广播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 资格并按规定在CN、ISSN刊物发表论文的人员,按30%—50% 比例随机抽取参加答辩的人员名单。凡申报评审上述专业中级资 格但论文未在规定刊物上发表的人员均需参加答辩。答辩的主要 内容是与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情况和论文内容有关的问题,答辩时 间约10分钟。请有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场,否 则不予参加答辩。未能按时到场参加答辩的不予评审。
(八)其他政策要求
1.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 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 17号),人社部发〔2011〕 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 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
(粵人函〔2005) 301号)、粤人发〔2007) 197号文有关规定。 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2. 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粵人社发
(2012) 38 号)执行。
3.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关于 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粵人发〔2007) 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 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 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广东省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