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备注 | |
基础知识 |
5月17日 |
09:00—11:00 |
各科均为客观题。考生可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其他与考试相关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8日 |
09:00—11:0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三、报考条件
类 别 |
报考级别 |
报名条件 |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 |
中级:
主管药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技师 |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
助级:
药师
护师
技师 |
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
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 |
员级:
药士
技士 |
必须具备相应中专以上学历。 | |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
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
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报名参加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3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 ||
不符合报考
条件人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社部12号令在停考期内的。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四、考试政策及相关事宜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报考条件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者均可报考。凡因人事考试中替考、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实行违纪通报制度,凡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并给予严肃处理;国家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试卷进行雷同试卷检测鉴定,无论抄袭、被抄袭、通讯工具作弊等产生的雷同试卷或试卷代码异常,一律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的同时,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被他人抄袭。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违禁物品资料带入考场座位,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按违纪处理。
(二)考生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四)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五、成绩发布与证书领取
国家下发考试成绩和证书后,省人事考试网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领取通知。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办法为:考生持网上打印的本人《成绩通知单》和身份证原件领取证书。在通化考区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
六、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考试报名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考试报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审核报考资格,实行双审制;认真做好考试报名期间服务工作,为考生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2.要加强考试宣传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人社部12号令,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共同营造和谐良好的考试环境。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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