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新人社办发〔2015〕190号
关于公布201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2015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已经结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48分;
四、农牧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2分。
五、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者,发放自治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专业技术资格在疆内有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