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贵州省内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6〕115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黔人社厅通〔2012〕300号)精神,经过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考点)、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省直考点)认定,省卫考护考考区办公室复核,“省内合格人员名单公示”等环节,最后审定,我省参加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含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卫生人才评价资格考试)成绩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但符合省内合格标准划定范围的人员共有6004人。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省内合格标准人员名单
高小芳等4069人达到I类省内合格标准,取得相应专业级别的I类省内合格证书(详见附件1-1至附件10-1);司琪等1935人达到II类省内合格标准,取得相应专业级别的II类省内合格证书(详见附件1-2至附件9-2)。附件中所列人员的任职资格时间从2015年9月起计算。
二、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的效用
(一)取得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明“I类省内合格”或“II类省内合格”),表明其基本达到相应专业、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具备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二)省内合格人员聘用范围取得省内合格,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受聘后享受相应岗位级别待遇。聘任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1、“I类省内合格”聘用范围
(1)县级政府部门所属的公立医药卫生机构(不含市州所在地的县、市、区);
(2)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含市州所在地的县、市、区);
(3)各行业所属的设置在贵阳市区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市州所在地的县、市、区);
(4)各级各类私营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市州所在地的县、市、区)。
2、“II类省内合格”聘用范围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
(2)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3、取得省内合格的,在相应省内线聘用范围内单位流动从业时,其所取得的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
具体情况如下:
(1)取得“I类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流动到“I类省内合格”和“II类省内合格”聘用范围内单位从业,其所取得的“I类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
(2)取得“II类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流动到“II类省内合格”聘用范围内单位从业,其所取得的“II类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
(3)取得“I类省内合格”和“II类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流动到省内合格人员聘用范围以外的单位从业时,其所取得的“I类、II类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失去效用,用人单位不得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4)取得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继续申请参加每年度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取本专业级别的全国合格标准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聘用范围内单位工作。取得省内合格资格证书的聘用时间可与获得本专业级别的全国合格标准资格证书后的聘用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三、资格证书办理等事宜
省内合格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承担省内合格资格证书的打印事宜。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考点)、省直考点做好获得省内合格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合格人员登记表》填报、归档等有关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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