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务工作的通知
浙职技鉴〔2016〕4号
各市及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管理)中心、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6〕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6〕19号)要求,现将我省2016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务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申报
(一)考生个人登录浙江职业技能鉴定在线报名系统http://zynl.zjhrss.gov.cn/online 注册报名,报名时需如实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申请表》,确保准确无误。信息上报后,将不予修改。
报名端口开放及截止时间:上半年3月21日至27日、下半年9月8日至25日。
(二)取消集体导入报名功能,采取考生个人网络在线报名。考生在报名时选取报名点,并将相关报名材料于规定时间前递交报名点进行资格初审。报名结束后由报名点分别于3月31日、9月30日前将材料上交至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进行复审。
(三)各市鉴定中心、省属单位按职业、等级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报名人数汇总表》以书面报表(盖章有效)和电子邮件报省鉴定中心。
(四)统考职业一年之内有且只有一次补考机会,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
(五)参加2015年婚姻家庭咨询师和操作技能型技师全省统一鉴定单科不合格的考生,由各地市自行安排补考。
(六)各职业等级鉴定方式详见《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1)、《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2)。
二、考务要求
(一)重视统考工作。各地要积极贯彻政府职能转变和职业资格管理改革与清理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制定周密工作计划,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二)严格资格审查。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必须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参加全省统考的考生必须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省厅文件要求。各市按照属地原则审查考生报名及评审材料原件,要落实考生及其所在单位对材料的承诺制,确保报名材料真实有效。资格审查实行“谁审查谁负责”工作制,责任到人。
(三)规范考点设置。原则上每个市设1个统考点,各地按照相对集中、有效管理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应设施设备条件及之前承担过类似考试的机构作为统考点。
(四)加强考务管理。考前对监考人员做好相关培训,熟悉各职业等级考核方案,指导考生正确填涂答题卡个人基本信息。试卷拆封及回收必须按要求进行,避免造成试卷错装漏装。
(五)加强试卷管理。对试卷运送、分发、保管等每一个环节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缺,对于不达标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密室或工作节点,必须限期逐项整改,确保不留安全隐患和工作死角,确保试卷的绝对安全。市鉴定中心应与考点签订保密协议,设在县(市)考点的试卷保管工作由市鉴定中心负责。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六)严肃考试纪律。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试卷、考场管理,落实保密责任,采取视频监控等手段监督考试过程,确保考试平稳有序。
三、其他事项
(一)规范统考鉴定收费。各级鉴定机构应严格按浙价费[2002]230号、评审费按浙价费[1997]108号<(1997)财综28号>文件规定执行鉴定收费。根据最终核定报名人数,各市鉴定中心按统考职业50元/人交省鉴定中心;省属单位按省统考职业160元/人,其余职业/等级按学生80元/人、社会130元/人交至省鉴定中心。各职业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以“谁评审谁收取”原则发生。
为确保考生在考前5天实现准考证在线打印,请各机构分别于5月13日、11月11日前完成全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核算、缴纳。
(二)规范鉴定教材与考试用书。统考职业配套资料参见附件3。
(三)联系方式:
统考工作:姚治宇 0571-85213805
财务工作:吴静静 0571-85216501
教材工作:王一荃 0571-85117626
附件:
1.2016年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2.2016年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3.2016年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试书目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6年3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