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病例分析医疗统计专用名词 病例示范 | |||||
文章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时间:2007-3-20 6:21:49 技能论坛 | |||||
七、实有床位数 一般指编制床位数,当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机关批准增加或减少床位时,则填实际能展开的床位数。 八、抢救重危患者数 如患者到医院门诊、急诊、接诊室抢救,为门诊、急诊、接诊室抢救人数;如患者送到(或医务人员到达)时,呼吸心跳停止,经多方抢救无效者,不计入抢救重危患者数。各临床科室(病区)抢救的患者为各科室抢救重危患者数。患者经抢救病情好转、脱离危险,为抢救成功数;如经抢救病情暂时减轻但又很快死亡者,不能算抢救成功,而算死亡。如病情好转脱离危险期后,间隔一段时间又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前一次抢救仍记为成功后一次记为死亡。抢救记录应包括抢救经过及起止时日。消耗性、慢性病死前救护,不按抢救计算。医 学全在线 www.lindalemus.com 九、占用床位总天数 指每天现有患者数之和。 十、初诊、复诊、轻度不适、过度疲劳、轻微外伤 (一)初诊 指现役军人、在编职工、工厂工人、城市居民等因某病第一次在该医疗机构就诊而言。(部队规定:初诊后在该病病程中,在任何医疗机关就诊,不论次数多少,间隔时间长短,皆记为复诊)。患者在该病治愈后,再得同一疾病或其他疾病第一次就诊时,仍应记为初诊。 经治疗后难以确定是治愈或症状暂时消失(好转)的一些疾病,如疟疾、细菌性痢疾,按以下规定进行登记: 疟疾 凡间日疟患者过去一年半以内、三日疟患者过去二年以内、恶性疟患者过去一年内无疟疾史者称为初发,否则为复发。 细菌性痢疾 ①凡过去半年内无菌痢史、菌痢复发史或半年内有菌痢病史,但已彻底治愈,此次发病感染的菌型与上次不同或有明显接触史,具有再感染的可能,均算初发。②凡过去半年内有菌痢病史或菌痢复发史,此次发病无再感染的可能,称为复发。③体检中发现大便中带有痢疾杆菌或肠粘膜有病变而无临床症状的慢性隐伏型菌痢,应予以隔离治疗,但不列入统计报表。④新兵编入连队或工作单位后,如发生菌痢,应按以上规定分别统计。 其他如血吸虫病、丝虫病、肺结核、消化性溃疡等,应由经治医师按当时具体情况和有关医师讨论后决定之。 孕妇产前检查和正常产不记为初诊,但因疾病就诊,仍按上述规定记为初诊或复诊。 口腔科疾病的初诊,指第一次就诊于口腔科而言,当该患者另发现新的牙病,或其他牙齿发生同样疾病而与以前所患牙病地匀时,记为初诊。 初诊的登记是为了获得有关人员的发病数, 借以计算发病率。因此,对初诊、复诊的划分和登记必须重视。 (二)轻度不适 凡主诉鼻子不通气,或短暂性头痛、咳嗽、或咽部不适、腹胀痛等症状,经物理检查无阳性体征者,应记为轻度不适。 (三)过度疲劳 如因劳累而出现一时性头痛、头晕、腰酸腿痛、四肢无力、失眠等症状、应记为过度疲劳。 (四)轻微外伤 如手足皲裂、轻度小范围浅表皮肤外伤而无功能障碍者,应记为轻微外伤。 凡是轻度不适、过度疲劳、轻微外伤者,因为症状轻微,既未构成疾病诊断,也不影响执勤、训练和工作,只作登记,不记为初诊;但超过此限,应记为初诊。 |
|||||
文章录入:凌云 责任编辑:凌云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病案书写的一般要求及注意点 住院期间病案书写的内容与要求 病案书写规范传染病科病历 病案书写规范结核科病历 病案书写规范呼吸内科病历 病案书写规范心脏内科病历 病案书写规范消化内科病历 病案书写规范肾脏内科病历 病案书写规范内分泌内科病历 病案书写规范血液内科病历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网站地图 | 医学论坛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