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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执业药师 > 动态咨讯 > 药师2008 > 正文:[杭州市]关于做好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关于做好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文件  杭人考〔2006〕18号  关于做好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事局和市直各主管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06〕1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文件

  杭人考〔2006〕18号

  关于做好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和市直各主管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06〕1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21日至22日进行。具体为:

  21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2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二、报考范围、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和工作年限计算

  按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发〔1999〕34号,省人事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人专〔2001〕265号文件执行(见附件1)。报名条件中涉及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年底。

  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可以滚动);具备免试部分科目(报考二科)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试题形式及答题要求。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用2B笔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四、考场统一设置在杭州。

  五、报名时间、地点、手续及要求。

  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市报名时间定于4月25日至4月27日。报名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认真填写《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样表见附表2,续考考生也须填写),表中栏目必须填全,贴好2006年拍摄的白底免冠二寸彩照一张和同一底版的一寸照三张及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属地原则到各区、县(市)人事局及市直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报名。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提供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3)。对上年度参考人员今年续考的,只须提供上年度的准考证、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各区、县(市)人事局及市直主管单位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报考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确认复印件并签名盖章,并要求将报名材料统一汇总后,和考试汇总表(见附件4)、报名登记表(见附件5)一起,于5月15日报至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文晖路97号杭州人才大厦)。联系电话:0571-85456079;文件下载网址:杭州考试培训网(www.ttt.gov.cn)。

  六、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4〕253号文件规定,考试费按每人每科目45元(含上缴国家8元)收取。

  七、考试用书征订以及考前培训。

  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教材采用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及《应试指南》,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内容作了修订、更新、删减、增补等调整。各考生和单位4月25日至27日可到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征订教材和联系培训事宜,地址:杭州市中山北路439号医药大楼五楼505室。联系电话:0571-85066936、85068836.

  八、准考证发放办法。

  各区、县(市)人事局和市直各主管单位于10月10日至12日到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

  九、成绩公布。

  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于国家下达合格线后予以公布。考生届时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并下载考试成绩:杭州考试培训网(www.ttt.gov.cn)、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影响大,涉及面广,备受社会关注,各区、县(市)人事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直各主管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考试报名工作。在报名过程中要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严肃性,严格掌握报考资格条件,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人事部第3号令和浙江省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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