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 款 非法所得五至十倍 非法所得五至十倍 非法所得五至十倍 处分 擅自为他人或自己开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责任人员 擅自为他人或自己开方,骗取、滥用精神药品者,单位给行政处分。 刑事 非法制造、运输、贩卖麻醉药品和罂粟壳 非法制造、购置、运输精神药品或为成瘾者提供毒品并从中牟取暴利 致人伤残或死亡而构成犯罪的 第四节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一、放射性药品的定义 定义: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它包括堆照制品,裂变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测定盒等。 能放出具有穿透性的射线,容易损害人体健康。长期大量使用会引起代谢性疾病。 二、放射性药品的品种范围 (一)按核素分类l4种,2000版《中国药典》收载的放射性药品计36种。 (二)按医疗用途分类 主要用于诊断,只有少数用于治疗各种疾病。 三、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一)放射性药品的标准管理 各级药检机构根据国家制订的有关标准对放射性药品质量进行的各种监督检查。 放射性药品的督查三方面:物理检查、化学检查及生物检查。 (二)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条件 具备《药品法》规定的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备的条件,符合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标准,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生产、经营许可证。专业技术人员、防护、三废处理设施。 (三)医疗单位使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规定,省公安、环保、卫生和药监部门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及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使用许可证。 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核医学技术培训的专门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工作。 (四)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包装防护装置,放射性药品标志。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规定执行。严禁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五)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原则 (六)违反《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处罚
上一页 [1] [2] [3] [4]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