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变更登记事项的审批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向省级FDA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省级FDA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省级FDA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换发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级FDA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省级FDA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届满时予以换发新证,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监督检查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企业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变动情况; (3)营业场所、存储条件及主要储存设施、设备情况; (4)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5)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 2.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企业。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并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关闭的;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4)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 九、法律责任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2)超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3)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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