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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 | |||||
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7-4-30 考研论坛 | |||||
第二十八条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 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 从首营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 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 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一条 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 参加。 第三十二条 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三十三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四条 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三十五条 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第三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 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可靠的 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规定比例。 第三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第四十条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四十一条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第四十二条 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第四十三条 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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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凌云 责任编辑:凌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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