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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 | |||||
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7-4-30 考研论坛 | |||||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六条 在零售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第七十七条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第七十八条 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包括: 第七十九条 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八十条 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 禁忌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一条 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 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 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八十二条 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 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八十三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 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还应 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医学全在线 www.lindalemus.com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八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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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凌云 责任编辑:凌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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