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医学考研考研院校 执业药师执业护士
卫生资格医学图谱医学下载医学英语临床技能理论教学
医学论坛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更新
...
执业药师 动态咨讯 | 考试大纲 | 政策解析 | 药事法规 | 经验技巧 | 行业信息 |网校辅导 | 药师论坛
西药师 |综合知识 |知识一 |知识二 |真题 |试题 | 中药师 |综合知识 |知识一 |知识二 |真题 |试题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执业药师 >> 综合信息 >> 药事法规 >> 文章正文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字体: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7-4-30 考研论坛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医 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转贴于:考试大_执业药师

上一页  [1] [2] [3] [4] 

...
文章录入:凌云    责任编辑:凌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评论仅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无关,请遵守相关国家法律
    评论加载中...
    网 名: *(必填项) ·论坛交流·
    Email: QQ号: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
    内容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2007年执业药师成绩查分信息汇总
    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下载
    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200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地报名时间汇总
    200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地报名时间汇总
    [淮南市]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通知
    [阜阳市]2006年执业药师考试考务工作的
    [阳泉市]关于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贵州省]执业药师考试开始报名
    [河南省]执业药师考该报名了
    2007年执业药师成绩查分信息汇总
    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200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地报名时间汇总
    200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地报名时间汇总
    200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地报名时间汇总
    2006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
    [贵州省]执业药师考试开始报名
    [无锡市]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
    [江西省]关于做好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
    [太原市]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及企
    广东省发放2007年省直考区执业药师执业资
    福建省关于领取2007年执业药师证书的通知
    佛山市顺德区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证书发放
    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证书领取信息汇总
    07年版执业药师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部
    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
    海南市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成绩查询
    江西省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成绩查询
    甘肃省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成绩查询
    河北省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查分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欢迎您提供意见和建议!医学考研网, ,执业药师,执业护士 站长:凌云 皖ICP备06007007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