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放射性药品有关规定
1.容器包装
放射性药品溶液应盛于盖有胶塞,能供多次抽用的小玻璃瓶内,按放射性防护的规定,容器表面辐射水平应符合规定。
2.有效期
系从说明书上放射性浓度测定的日期开始计算。已过有效期的药品,应停止使用,在有效期内产品如有异常情况,亦应停用。
3.标签和说明书
放射性药品的标签上应注明药品名称、生产单位、批号、放射性标志;说明书上应注明药品名称、化学状态、生产日期、批号、放射性浓度、并注明测定日期和时间、装量(ml)、放射性总活度、有效期、生产单位和放射性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