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2)处方外配: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2.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
(1)保证医保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2)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3)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3.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遵守药品管理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员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6)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4.外配处方管理医学全在.线提供
(1)外配处方由定点医院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2)处方有药师审核签字,保存2年以上备查;
(3)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4)外配处方应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5.协议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
(2)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 ☆☆☆考点2: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
1.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1)西药和中成药目录在《国家基本药物》基础上遴选,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2)西药、中成药目录列准予支付药品。
(3)中药饮片列不予支付药品。
2.纳入《药品目录》的条件
(1)《药典》收载的药品。
(2)符合局颁标准的药品。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口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