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能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1)主要起滋补营养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制品(特殊适应证与急诊急救除外)。
(6)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4.医疗、药品服务管理
(1)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定 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购药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 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事故处理办法。
☆ ☆☆考点3: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原则
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和国情、国力及政府财政国情国力相适应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原则
(1)医疗保险的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适应。
(2)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参加。
(3)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为统筹单位)。
(4)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