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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8-7-30 执业药师论坛
☆ 考点1: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考点2: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1.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考点3:行政处罚决定

  1.告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2.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权和申辩权)。

  (2)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3)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天内提出。

  (5)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6)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8)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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