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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大纲考点解析: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08-8-12 执业药师论坛

 

  ☆ 考点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事项变更的规定

  1.变更程序

  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

  2.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3)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 ☆☆考点4:违法处罚的规定

  1.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2.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 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况

  (1)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2)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3)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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