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
3.机构与职责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复杂违法经营案件组织查处,并负责对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2)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
☆ ☆☆考点2:生产企业销售
1.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活动
(1)只能销售本企业药品。
(2)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现货销售活动。
(3)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2.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的活动
(1)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
(2)在非法药品市场或其他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3)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
(4)销售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5)销售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6)销售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药品。
(7)向无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偿还债务、货款的方式为无证经营提供药品。
☆☆☆☆☆考点3:经营企业管理
1.购销记录
(1)药品批发、零售经营,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
(2)药品购销记录必须记载: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药品品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和经办人、负责人签名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内容。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
(3)批发企业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4)零售企业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2.药品经营不得有的活动
(1)未经批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药品零售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2)伪造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
(3)与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进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药品购销活动。
(4)参与非法药品市场或其他集贸市场交易或向其提供药品。
(5)没有凭医师处方向消费者出售处方药。
3.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的处理
(1)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不得自行做销售或退、换货处理。
4.零售连锁总店及各连锁门店
必须分别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