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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辅导考点解析: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08-8-12 执业药师论坛

 

  ☆ ☆☆☆考点4:监督检查

  1.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生产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2)《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动及审批情况。

  (3)企业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审批情况。

  (4)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5)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后的整改情况。

  (6)检查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必要材料。

  2.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包括药品生产许可、生产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内容。

  3.生产情况变更备案规定

  (1)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30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4.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

  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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