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科干职〔1999〕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25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2008年 |
上午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下午2:00—4: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2008年 |
上午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下午2:00—4:30 |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
.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
三、成绩及证书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