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药学技术人员和药品市场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分别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9]40号)、《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4]10号)、《关于执业药师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调人发[1996]94号)、《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调(人职发[1996]69号)、《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129号)即行废止。
人事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