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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 药学中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十年;

(二) 药学大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六年;

(三) 药学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四年;

(四) 获药学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二年;

(五) 获药学硕士学位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一年;

(六) 获药学博士学位;

(七) 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的人员。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合格者医 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lindalemus.com,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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