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由肝脏清除的药物,肝功能减退时清除明显减少,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肝病时仍可正常应用,但需谨慎,必要时减量给药,治疗过程中需严密监测肝功能。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不包括酯化物 )、林可霉素、克林霉素属此类。
(2)、药物主要经肝脏或有相当量经肝脏清除或代谢,肝功能减退时清除减少,并可导致毒性反应的发生,肝功能减退患者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氯霉素、利福平、红霉素酯化物等属此类。
(3)、药物经肝、肾两途径清除,肝功能减退者药物清除减少,血药浓度升高,同时有肾功能减退的患者血药浓度升高尤为明显,但药物本身的毒性不大,可谨慎使用。严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肾功能同时减退的患者在使用此类药物是需减量。经肝、肾两途径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均属此种情况。
(4)、药物主要由肾排泄,肝功能减退者不需调整剂量。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属此类。
3、老年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1)、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接受主要自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应按肾功能减退情况减量给药,可给正常治疗量的 1/2—2/3。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的大多数品种即属此类情况。
(2)、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杀菌作用的抗菌药物,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 β-内酰胺类为常用药,毒性大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应尽可能避免应用。
4、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应用
(1)、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 TDM,不能进行 TDM 者,不可选用上述药物。
(2)、新生儿期禁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表 6-4P196),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禁用,磺胺药和硝基呋喃类避免应用。
(3)、主要经肾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药物需减量应用。
(4)、新生儿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
5、儿童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氨基糖苷类,儿童患者应尽量避免应用。
(2)、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儿童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时方可选用。
(3)、四环素类,不可用于 8 岁以下儿童。
(4)、氟喹诺酮类,避免用于 18 岁以下儿童。
6、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妊娠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①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②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妊娠期避免应用;③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青霉素、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磷霉素等。
(2)、哺乳期患者应避免选用氨基糖苷类、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磺胺药等。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