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群众企业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再取消42项由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现予以公布。相关证明材料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 | 用途 | 依据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1 | 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 |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开展业务备案,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2005年3月22日第一次修订 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 | 通过网上核查或根据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直接查询。 |
2 | 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申领失业保险金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五条。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3 |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二项。 |
不再提交。 |
4 |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提交原件即可。 |
5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6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不再提交。 |
7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8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9 | 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一项。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10 | 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二项。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11 | 企业信息变更证明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条第二项。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12 |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新参保申报、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同时,企业可通过网上平台自助填报有关信息。 |
13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 | 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可核查单位注册社保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14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 改为告知承诺制或部门间信息共享。 |
15 | 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 改为告知承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