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10的第二章涉及考生的纪律处分如下。希望广大考生遵守考场纪律!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产品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进入座位,经提醒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后未按规定书写、填写本人身份及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卡、答题卡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不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规定用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字迹不一致的;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卡带出考场;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卡和电子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时应给予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视为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无效,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2)通过试卷、答题卡、答题卡、草稿纸等。对彼此;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考试结束前,传播和回答;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和电子产品;
(6)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应给予当时各科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
第八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按其当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其违纪违规行为将长期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参加考试,并责令其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触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等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成果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构宣布证书或成果证书无效,并按照第条处理
诚信考试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和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中记录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注:,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将根据考试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类似考试。经技术手段鉴定为相同答案的考试答案,将按无效考试成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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